注意!主張權利的對象錯誤,依然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注意!主張權利的對象錯誤,依然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本期導讀

毫無疑問,訴訟時效制度在敦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儘早結束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方面,發揮了積極且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因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較短等原因,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對權利人保護明顯不足的問題。

近期,我們認真挑選了一則典型案例,針對"權利人因主張權利的對象發生錯誤,能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一實踐中多發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並總結了一些心得體會。下文,將予以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案情簡介

一、2012年6月,楊國翔、楊國華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成為涉案房屋共同產權人,房屋用途為商服用地。

二、2015年6月,提供物業服務的青麗物業公司,起訴涉案房屋的承租人鴻銳商貿公司,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6月起欠付的物業服務費及違約金。注:此為青麗物業公司第一次訴訟主張物業費。

三、2015年7月,房屋的共有權人楊國華,作為房屋承租人鴻銳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應訴,答辯稱鴻銳商貿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的業主,並非案件的適格被告。此後,青麗物業公司撤回起訴。

三、2017年1月,青麗物業公司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楊國翔、楊國華、鴻銳商貿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物業服務費及違約金。注:此為青麗物業公司第二次訴訟主張物業費。

五、案件審理過程中,楊國翔、楊國華以青麗物業公司的訴訟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

核心觀點

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在於敦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以儘早結束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積極行使權利的一種表現,雖存在主張權利對象錯誤的情形,但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已經到達了義務人本人的,亦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實務分析

依據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裁判文書表達的觀點,就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對象錯誤能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問題,我們分析總結如下:

一、從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應對青麗物業公司積極行使權利的行為予以肯定。

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屬於訴訟時效障礙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體現了在某些情況下對權利人利益的傾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中斷。"本案中,權利人青麗物業公司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就表明其有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是積極行使權利的一種表現。雖然青麗物業公司主張權利的對象錯誤,但仍應對其積極行使權利的行為予以肯定。

二、從本案出發,認定青麗物業公司第一次訴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有利於實現實質的公平和正義。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中國曆來強調誠信原則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明禮誠信也是現代公民基本道德規範之一。我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誠信,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比較常見,物業公司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向承租人催收或主張權利也是普遍的行業性習慣。在第一次訴訟中,青麗物業公司向承租人鴻銳商貿公司主張權利,雖然存在主張權利的對象錯誤問題,但如果據此就認定該訴訟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顯然有失公允。

同時,在第一次訴訟中,義務人楊國華代表鴻銳商貿公司應訴答辯,說明楊國華對於青麗物業公司積極主張權利的行為已明知。此後,作為義務人的楊國華不主動履行義務,且在第二次訴訟中又援引訴訟時效制度抗辯,說明其存在惡意。在此情況下,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不中斷,顯然不利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也與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相悖。

三、概而言之,青麗物業公司雖在第一次訴訟中起訴對象錯誤,但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到達了適格的義務人,因此應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訴訟時效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敦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因此,在判斷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時,應當更多的考察權利人是否積極的行使權利,對於權利主張是否準確到達義務人應當從寬把握。

本案,青麗物業公司第一次提起訴訟的案件開庭審理時,義務人楊國華作為鴻銳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並提出了答辯意見。可見,青麗物業公司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已經到達了適格義務人。雖然青麗物業公司訴訟中列明的被告並非適格義務人楊國華,但在楊國華代表鴻銳商貿公司應訴答辯的情況下,認為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更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律師建議

一、權利人應積極主張權利,絕不"躺在權利上睡大覺"。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與否,關係到權利人能否請求司法機關,以法律的手段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對較短,因此我們建議,權利人一定要把握好時效期間,及時行使權利,以防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二、準確把握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產生損失。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是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是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建議權利人準確把握以上規定,適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產生損失。

三、權利主張是否實際到達義務人,關係到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問題,因此也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本期案例中,雖然最終法院認定訴訟時效產生了中斷的效果,但從上面的實務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權利主張是否實際到達義務人也是判斷時效是否中斷的重要依據。為保險起見,我們建議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時,一定要關注權利主張是否實際到達義務人,並留存相關證據。比如,以郵寄的方式送達催款函,不但要保留寄件單,還有索取簽收回執單等。

類案參考

案例一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人揚州綠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兆榮、陳聲文企業借貸糾紛二審一案[(2015)寧商終字第41號]中認為,涉案債權到期後,原債權人六合工行於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之後債權幾經轉讓,新債權人在取得債權後均在訴訟時效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發生過中斷,該債權受人民法院保護。


債務人金益公司在進行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而陳聲文和李兆榮作為金益公司清算組成員,卻僅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在報紙上進行公告,而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後鼎元公司將案涉債權轉讓給綠洲公司,綠洲公司在受讓債權的同時亦取得了鼎元公司對陳聲文和李兆榮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中,綠洲公司起訴要求陳聲文、李兆榮承擔賠償責任,應從綠洲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金益公司註銷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而一審法院認為:"鼎元公司將債權轉讓給綠洲公司時未超過訴訟時效,但在原告受讓涉案債權前,金益公司註銷登記,則原告不得再向金益公司主張債權,而只能根據金益公司股東會決議向二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一直未向二被告主張權利,僅向帶芯製造公司催收過債權,因公司已經註銷,原告主張權利對象錯誤,故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的觀點是錯誤的。


案例二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在谷中秀與田雲貴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一案[(2017)川0502民初2881號]中認為,關於訴訟時效:本案中原告谷中秀被打傷後認為系劉沁松所為,併為此在劉沁松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經人民法院認定其受傷不是劉沁松所致,但也應認為原告一直在對其受傷主張權利,且在義務人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不因主張權利對象錯誤而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17年3月13日原告該次主張權利結束起算,至本案起訴時不超過1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予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第二款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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