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個人破產製度 程序嚴格保障完善

在德國,個人破產也被稱為消費者破產。數據顯示,2018年有大約6.7萬名德國消費者申請個人破產。

  《德國破產法》1999年引入了個人破產程序,同時也設置了嚴格的適用條件,雖然相關法條內容不多,但其內涵信息量卻很大。自2014年7月1日起,《德國破產法》對個人破產及免除債務程序方面做了較大修改。

  曾在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訪學的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班天可對記者表示,對於債務人而言,個人破產製度是以接受財產管理為代價在經濟上浴火重生的過程;對於債權人而言,個人破產製度也提供了平等受償的機會。

  根據《德國破產法》,通常個人在出現沒有支付能力或者即將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個人破產。沒有支付能力的基本判斷是某個人無法支付到期的債務,具體表現為停止支付到期的債務。實踐中,提交和完成個人破產申請從程序上考量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根據流程,個人破產程序必須首先由具備專業資質的人士或債務諮詢機構進行庭外調解程序。有專業資質的人士通常為律師。在個人破產製度中,有資質人士在2014年7月1日後被統一稱為破產清算師。個人破產程序中個人申請人需要閱讀、配合填寫和提交多達數十頁的申請表格以及財產證明材料。

  此外,庭外和解與庭內和解是個人破產程序的強制性前置程序。庭外和解由有資質的破產清算師或債務諮詢機構完成,只有庭外和解程序失敗,且債務人取得破產清算師或債務諮詢機構的庭外和解失敗證明才能進入庭內和解程序。這避免了產生不必要的法院破產清算程序費用,也有效減輕了法院的負擔。庭內和解是在法官的指導下進行的,由債務人提供債務清理計劃供債權人審查,原則上需要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但法官可以依職權促成債務清理計劃通過。

  中國銀行法蘭克福分行法律合規部高級經理趙毅接受採訪時表示,《德國破產法》的初衷首先是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滿足,同時使那些誠實可信的債務人能有一個新的財務開始。

  德國破產程序中還規定了破產期的年限。目前,歐盟正在探討統一為3年後可以免除剩餘債務的可能性。

  在管轄法院作出“免除剩餘債務決議”之前,管轄法院會聽取破產清算師、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陳述,只有當破產清算師和債權人對於破產法院作出“免除決議”無異議時,才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剩餘債務。

  班天可表示,整體而言,《德國破產法》在給予債務人救濟的同時也設置了責任,從而督促債務人展示清償誠意,提供更多的財產信息,促進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解,減輕法院的負擔。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府社會福利局下設的債務諮詢機構發揮了重要的平臺作用。

  趙毅認為,《德國破產法》之所以可以成功運行,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第一,國家實行一系列措施使個人破產人的生命權得到最低保護,例如設立最低生活保障銀行賬戶;此外社會各機構也會予以配合,為破產人提供有用的信息,幫助瞭解申請個人破產的流程、利與弊、債權人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德國信用記錄體制、免除剩餘債務的前提條件等。這些措施無疑有利於增加破產人還款主動性;第二,破產法並不是一部孤立的法律,寥寥幾頁法條不可能規定得十分詳細,這就需要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例如在德國民法典,社會保障制度中規定有相關的配套措施;第三,建立完善的操作和監督機制,例如由專業的破產清算師對破產人的資產進行管理,並制訂合理的債務清償計劃,令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實現最大化的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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