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卻拒絕負責?牢記“3個點”,鄰居“耍賴”也沒用

【案情回顧】

王某系XX小區X幢201室的業主,趙某系XX小區X幢301室的業主,兩人繫上下鄰居。王某於2014年對房屋進行裝修後即居住在內,趙某於2016年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之後入住。2017年,王某發現其居住的201室陽臺漏水,經過排查

疑為趙某對301室裝修所致,趙某則認為201室陽臺漏水與其無關。

為此,王某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漏水原因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漏水系301室裝修所致,王某遂將趙某訴至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因對修復方案和損失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王某向法院申請由相關機構對修復方案、修復費用以及此前損失進行鑑定,最終法院根據鑑定報告判決由王某根據修復方案進行修復,趙某予以配合並支付修復費用,同時由趙某賠償王某的其他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和趙某遇到的問題在生活中十分常見,為了妥善處理此類糾紛,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房屋受損是因何原因所致?房屋質量問題,自身裝修問題還是他人的侵權行為?只有明確了受損原因,才能明確賠償主體。

第二,如何解決受損問題?怎樣實施修復方案?需要多少修復費用?

第三,如果存在其他損失,可以向對方主張多少賠償?哪些損失是必然產生的,哪些屬於擴大的損失?

這些問題涉及到技術層面的專業性,需要通過專業的鑑定機構予以明確。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小司說法

在生活中,鄰里之間因為存在不動產的相鄰關係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矛盾,但也正是因為物理上的緊密相鄰而建立起情感上的緊密聯繫。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對於人們的生活十分重要。因此,

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學會換位思考、及時溝通交流、正確行使權利,積極構建和諧友善的鄰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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