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愛未果,殺死女友;其母利用網絡製造輿論抹黑女孩,最終......

男子求愛未果,殺死女友;其母利用網絡製造輿論抹黑女孩,最終......

兒子不顧一切追求心愛女友,得知對方背叛後失手將其殺害。女孩死亡之後男孩的母親為了包庇兒子在網上發貼散佈謠言,將女孩寫成一個出賣色相、生活不檢點、沒有底線的女人。一個為兒洗冤的網絡案件最終不但沒幫到兒子還害得自己鋃鐺入獄。

案情介紹

2018年中秋節的晚上,羅媽媽沒等到一家人團圓卻等到了一個惡耗:兒子羅小虎驚慌失措地來電話說他殺人了。兒子在電話里語無倫次,除了哭就是不斷辯解自己不是故意的。這羅媽媽和丈夫好一通勸說兒子才失魂落魄地回到家中,驚魂未定地說自己殺死的是女友陶露

據兒子說陶露一邊對他的追求照單全收,一邊又揹著他在網上相親,今天追求者的鮮花竟然明目張膽地送上了門。兒子覺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騙了,兩個人在陽臺上激烈爭吵時,兒子猛推陶露一把,沒承想女孩一個趔趄從九樓陽臺摔了下去。這兒子闖禍了,羅媽媽又震驚又絕望,揚手要打兒子卻忍不住抽向自己。她恨自己早就發現陶露不靠譜卻沒能及時拆散他倆。

原來羅家父母老來得子,對兒子羅小虎是百般疼愛,要啥給啥,兒子也很聽話。可自打羅小虎在大學迷戀上陶露這個漂亮姑娘之後就不再聽父母的話了,畢業後還執意跟著陶露出國留學。看著羅小虎發脾氣、絕食,一貫寵兒子的老倆口妥協了,不但答應兒子出國還給足了幾十萬元的生活費。誰知道羅小虎把這些錢全用來給陶露買奢侈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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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這陶露是利用兒子的迷戀和感情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和購物慾,到現在都不肯承認跟兒子的男女朋友關係,擺明了根本不想跟兒子正兒八經地談戀愛,一氣之下勒令兒子回國。沒想到兒子前腳剛回國,陶露後腳就跟了回來,欲擒故縱地纏著兒子。此時羅小虎的心早已被陶露迷得神魂顛倒,於是揹著父母偷偷地跟陶露住在一起。羅媽媽發現後自然是氣得半死,但她寬慰自己,自己和丈夫對兒子太過百依百順,兒子第一次遇到像陶露這樣對他若即若離的人,肯定覺得新鮮,一時迷戀也是可以理解的。沒想到就是這樣的默認讓兒子犯下了滔天大罪,攤上了人命案。

事已至此,羅媽媽一邊在心裡咒罵陶露又一邊攛掇丈夫想辦法趕緊幫助兒子藏起來避風頭。警方通報稱,根據對案發現場的勘查,發現有肢體衝突的痕跡,初步排除了自殺的可能,定性為刑事案件。根據死者指甲縫提取的DNA初步鎖定嫌疑人為羅小虎。警方偵查的速度之快、方向之準讓羅家夫婦心驚肉跳,無奈之下只能陪同兒子羅小虎前來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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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喪女之痛的陶露父母說什麼都不接受賠償,無法原諒羅小虎。羅爸爸只能每天去託朋友找關係。這羅媽媽覺得自己在家裡也應該幫兒子做點什麼,看到網絡評論一邊倒地要求嚴懲殺人犯,羅媽媽覺得,既然網絡的導向這麼厲害,如果敗壞了陶露的形象,輿論導向自然而然的也會同情兒子的。

因此,本來就對陶露一肚子怨氣的羅媽媽開始在網上發貼子,她添油加醋捏造事實,將陶露寫成一個工於心計、出賣色相、沒有底線的女人,她還說陶露私生活混亂死有餘辜。由於此事受到了廣泛關注,帖子一發出來就引發了大量轉載。看見網上輿論漸漸的從聲討兒子轉而指向陶露死有餘辜,羅媽媽總算鬆了一口氣。誰知她還沒等到兒子被輕判,陶露的父母就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根據IP地址順藤摸瓜找到了羅媽媽,將她帶去進行調查。

案件結果

陶露的父母決定捍衛女兒的清白,他們以警方的調查結果為依據,便作為近親屬代被害人陶露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人民法院決定對羅小虎母親予以逮捕。經過開庭審理,羅媽媽被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此同時,羅小虎案件也已經進入審判階段,經過法院公開審理,結合現場提取的指紋、足印、被告人供述和相關證人證言,法院認定:羅小虎失手將陶露推下樓致其當場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其有自首情節,羅小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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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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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在現今社會,隨著網絡通訊的發達,各種來源不明、真假難辨的消息一度得以在網上瘋傳,為了不使網絡空間成為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明確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如果該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則屬於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本案中羅媽媽為了給兒子脫罪,捏造了陶露生前行為不檢點、私生活混亂等損害名譽的事實。截止到案發時,累計網絡點擊量已經達到了數百萬次,已經構成了誹謗罪。該罪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也就是說,需要被害人自己或者近親屬向法院提交證據提起訴訟。

羅媽媽為了保護兒子,情願信口開河詆譭他人,當孩子遇到了麻煩犯下了錯誤,他們愛孩子的方式是包庇、護犢子,父母真正的愛不僅在於生之恩,更在於養之責。父母不溺愛孩子,孩子才能明是非;父母不嬌慣孩子,孩子才能懂得擔當。給孩子遮風擋雨不如教會他怎麼面對風雨,這才是最好的給予。給孩子金山銀山,不如幫他們樹立正確的三觀,這才是真正的靠山。


圖 | 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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