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香港內地雙重僱傭模式下個人稅處理-內地員工篇(二)

我們在上篇文章中對雙重僱傭模式下個人稅處理的問題,從香港的角度進行分析,在本篇文章中,我們將從內地的角度出發,看一看這種安排有什麼稅務風險?稅務處理應當考慮哪些方面?

案例解析:香港內地雙重僱傭模式下個人稅處理-內地員工篇(二)

簡單回顧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中國內地居民,長期在香港工作,2018年1月1日加入國企A集團擔任A集團國際業務部部長,同時兼任A集團香港子公司總經理。這樣李先生就成了典型的雙重僱傭員工。

一方面,李先生與A集團內地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每月領取基本工資2萬元人民幣,並在母公司繳納五險一金。同時,李先生與A集團香港子公司簽訂僱傭合同每月領取工資4萬元港幣。李先生每月在內地停留約20天,在香港停留約10天。兩處工資及相關費用由內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各自負擔。

內地個人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居民納稅人的概念。

假定李先生作為內地籍人士,受派到香港工作,工作期結束後還要回到內地生活,則可以斷定李先生在內地擁有住所,

是內地稅務居民。作為內地稅務居民,李先生需要就全球所得在內地納稅,在香港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境內應納個人所得稅前抵免。

月度扣繳申報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3號公告”)第十一條,李先生被內地母公司派往香港工作,從內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母公司每月需要就兩項工資同時扣繳稅款並進行申報。

其中:

(1)內地母公司直接支付並負擔的2萬元人民幣直接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

(2)由於香港子公司為中方機構,針對香港子公司支付並負擔

的4萬元港幣A集團選擇由香港子公司預扣稅款,並委託內地母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香港子公司預扣的稅款隨後支付給內地母公司。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母公司預扣預繳稅款時應按照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並計入應稅收入。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時,由於按月預繳稅款時已經摺算,不再需要重新折算。

假設內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都是每月25日發放當月工資,針對兩項工資合計,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從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母公司應按照累計預扣法,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替李先生進行月度扣繳申報。則2019年12月申報時累計預扣計算如下:

(1)每月4萬港幣境外所得,按上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假設摺合成人民幣43萬元,再加上李先生取得境內工資收入24萬元人民幣,合計累計收入67萬元人民幣。

(2)假定不考慮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等因素,李先生2019年度預繳個稅(67萬-費用6萬元)*稅率30%-速算扣除數5.2920萬元=13.01萬元。

此外,內地母公司首次向李先生支付工資時,應當按照李先生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礎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並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向其報告的相關基礎信息變化情況,應當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本案例中,內地母公司應於2019年2月扣繳申報李先生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李先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

年度彙算清繳申報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中國居民個人李先生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其境內任職受僱單位內地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境外所得彙算清繳,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及《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

李先生可以自行申報,也可以委託內地母公司或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辦理申報。如果李先生提出要求,母公司可以代其進行彙算清繳申報。

由於香港薪俸稅納稅年度與公曆年度不一致,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根據3號公告第九條,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的公曆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也就是說,香港2018/2019財年,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對應境內2019年度的納稅期間。那麼李先生應就香港2018/2019財年取得的香港所得及2019年度取得的內地所得,於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內地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假定2018/2019財年李先生在香港應納稅6萬港幣,且已於2019年9月繳納,那麼這6萬港幣稅款,可以按照規定,在抵免限額內進行抵免。

計算如下:

(1)每月4萬港幣的境外所得在香港2018/2019財年,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按上一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假設摺合成人民幣42萬元,再加上李先生取得境內所得為24萬,合計累計收入66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收入66萬元-費用6萬元)*稅率30%-速算扣除數5.2920萬元=12.71萬元。

(2)按來源於香港的境外收入額佔境內外收入額合計金額的比例計算:

抵免限額=12.71萬元*(42萬元/66萬元)=8.09(萬元)。

(3)2018/2019財年,李先生在香港已經繳納所得稅6萬港幣,按2019年12月31日匯率中間價0.89578折算為人民幣5.37萬元,低於計算出的抵免限額8.09萬,應以實際繳納稅額5.37萬元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

(4)2019年度李先生辦理彙算清繳時,當年應納稅款=12.71-5.37=7.34(萬元),實際已預交13.01萬元,應獲退稅=13.01-7.34=5.67(萬元)。

案例總結

從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內地和香港兩種稅制在理念、體系以及徵管方法各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和多種衝突,會造成雙重徵稅或者雙重不徵稅的風險。

如何兼顧兩種稅制並利用《稅收安排》管理稅務風險?這是雙重僱傭模式下稅務處理的難點。

除了個人稅之外,雙重僱傭還涉及複雜的公司稅問題。

但由於篇幅所限,以上分析只涉及個人稅,未討論公司稅問題,而且有過度簡化之嫌,只能做到管中窺豹而已。讀者處理實際案例時切忌盲目照搬,一定要諮詢專業機構(如百利來)。

本文源自:Taxmasters,作者:Patrick Zhao,如需轉載本文,煩請聯繫原作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