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後實行敲詐勒索,數罪併罰

具體案情

8月28日晚8時許,被告人王某群在水渠邊遇見棉麻廠女工妥某(47歲),遂起歹意。他上前將妥推到水渠中,妥從水渠爬出後,王又將其推到深2.5米的地坎下。被告人隨即跳下地坎抓住妥某威脅說:"把你的錢和表給我。"妥某無奈,將身上僅有的210元錢和一串鑰匙扔在地上。當王彎腰撿時,妥乘機逃跑。被告人追上去,將妥推倒在地,卡住脖子,予以強姦。

奸后王怕妥告發,威脅妥說:"我把你弄死,免得你說出去讓人知道。"妥求饒說:"把我的命留下,你要錢我給你拿。"王問:"給多少?"妥說:"給3000元。"被告又問:"哪裡約?"妥說:"你明天把我的鑰匙拿上,到大橋頭來,我等你。"王這才放走妥。次日,妥某和其兄弟等人在大橋頭將王抓獲歸案。

強姦後實行敲詐勒索,數罪併罰

強姦後實行敲詐勒索,數罪併罰


法院判決  

檢察院以強姦罪、搶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決。

本案的要點之一是被告人犯有數罪。

要點之二是被告人王某群是否構成殺人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筆者認為,被告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這是因為,被告人雖有殺人滅口之意,但最終沒有實行,而是轉為敲詐錢財。他的敲詐勒索行為最終未遂,不必定罪判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