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某地區的李先生於2012年租賃本村村委會的荒山地,合同限期為20年,經過平整土地後,在該地塊上建造了500餘平方米的塑料加工廠用於回收塑料製品的生產加工。今年年初,因該地塊被劃入徵地拆遷的範圍內,但是因為徵收方給出的徵收補償標準很低,李先生表示難以接受,所以對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雙方一直沒有談攏。
拆遷方看李先生如此強勢,後來當地房屋核實認定小組將其廠房認定為違法建築,拆遷方通知李先生如還不同意將予以強拆並不給予任何補償。
和村委會租地建的廠房,拆遷怎麼就成了違建呢?有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被拆遷人都會這麼認為:有村委會的租賃合同就萬事大吉了,有了合同就是合法的。但是殊不知,村委會並不是國家機關,它只是村民自治組織,並不能代替國家獨立行使職權。
合同只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也並不能代替行政機關的一些必要的審批手續。本案中租地合同只能說明李先生與村委會之間存在用地的權利義務關係,僅此而已,這並不代表李先生的廠房設施建設的合法性。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什麼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一般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物。也就是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結合本案來看,陳某的行為很明顯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的情況。
《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在鄉村搞企業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所以該案中李先生2013年在建廠房之前要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應該未批先建。
總之,在農村私自建設一般情形下是沒人去管的,但是如果開展整治行動或者進行徵收拆遷就不一樣了,輕則會對建設者進行處罰,重則予以強制拆除。所以,我們建議大家在實施建設前事先諮詢地方相關部門,做到有備無患,心中有數,多查閱相關法規,看看需要哪些報批手續,以防止拆遷時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