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強制員工休年假,年假休完休事假(事假期間無工資),請問這樣合法嗎?你怎麼看?

冰藍夢99


不合法

1、關於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問題,在2020年1月24日人社廳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內容見圖。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內容見圖),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注意這是協商,也就是需要經過員工本人或者工會/職代會同意,沒有說企業可以自行安排。其中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

2、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企業安排年休假,需要考慮本人意願,還是需要本人同意或者經過工會/職代會同意,起碼要有個協商的樣子,不能單方面統一安排。

3、另外,疫情期間企業停工停產,並不是員工原因造成的,因此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待崗期間是要支付工資的,而不能要求員工請事假。同樣,員工完全有權拒絕企業這樣的即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事假安排。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法快車


1.如果是強制休年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公司有權統籌安排年休假,

  • 2.強制休事假,跟工資掛鉤,已經屬於勞動糾紛,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工會或者第三方協商,達成和解,若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最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臻說創業


這個問題有點難回答,企業也有資金壓力,員工也有生活困難,不開工,就沒收入…因為疫情原因不能開工,著實也沒辦法…很是頭疼啊!


LG榔頭


不合法


用戶30428292031


找律師問一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