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撲天空
你所提問的問題應該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在發展過程中股權分割中產生的問題,因為我國股份有限公司運行必須遵守《公司法》同股同權。你要防止創始人股權被架空,必須嚴防這三條紅線,分別為:
1、絕對控制權:掌握超過公司2/3的股份即至少66.7%的股份,因為《公司法》明確規定超過2/3的表決權同意,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等。
2、相對控制權:掌握超過公司1/2的股權,即至少51%。持有公司1/2以上股權,即可以決定除絕對控制權所涉特殊事項以外的全部事項。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安全控制權:至少掌控超過公司1/3的股權。因為一個股東持有超過1/3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2/3以上表決權,那麼在 公司特別重大事項上,就無法通過。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運營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同股不同權,即你有1%的股權,但你可以享有67%或50%以上的表決權,一切都是靠公司章程來運作的。比如華為總裁任正非,擁有1%的股份,但卻能牢牢把控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