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塔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宣判

2月28日上午,燈塔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隔空”開庭審理了燈塔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1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金某某駕駛牌照為遼AC68R3的微型麵包車欲前往遼寧省燈塔市沈旦鎮溝子沿村其父母家。當行駛至燈塔市佟二堡鎮浪中溝村南側防疫檢查站時,因金某某駕駛遼A牌照汽車,又系外來人員,在疫情期間不符合進村條件,檢查站工作人員禁止其駕車駛入,勸其繞路,被告人金某某與現場工作人員發生口角並將自己駕駛的麵包車堵塞在防疫檢查站。經現場群眾報案,燈塔市公安局佟二堡派出所三名民警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後,對金某某進行勸解、教育,金某某仍無動於衷,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民警依法對金某某強制傳喚,在控制金某某期間,金某某用腳踢踹出警民警,並將一名出警人員右手無名指咬傷。

2月26日,燈塔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月28日,燈塔市人民法院運用“雲端庭審”方式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無前科,可從輕處罰。但考慮到金某某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犯罪,應從重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上述判決。


燈塔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宣判


燈塔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