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的批覆 涉及海口鎮、江鏡鎮等6個鎮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清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的批覆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關於福清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農村村民住宅農用地轉用的請示》(融政綜〔2019〕2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福清市海口鎮、江鏡鎮、江陰鎮、上逕鎮、新厝鎮、一都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福清市境內農用地0.0917公頃(耕地0.0683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使用海口鎮海口村其他農用地0.012公頃,江鏡鎮南宵村旱地0.012公頃,江陰鎮莆頭村旱地0.0104公頃、其他農用地0.0016公頃,江陰鎮田頭村旱地0.012公頃,上逕鎮縣圃村水田0.0106公頃、其他農用地0.0014公頃,新厝鎮江兜村旱地0.0166公頃、園地0.0045公頃、其他農用地0.002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0003公頃,一都鎮普禮村水田0.0067公頃、其他農用地0.0013公頃,合計使用0.092公頃,按呈報的規劃用途用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改作它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用地,切實做好被用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農戶提供用地,村民建房應按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整治規劃的要求建設,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治理。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各類保護區的用地,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動工建設。

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並按規定做好備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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