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按月結算後,承包人能否要求重新結算?樹人律師案例分析

施工過程按月結算後,承包人能否要求重新結算?樹人律師案例分析


實務總結便籤

1、合同約定施工過程中結算,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已完工程量,按月進行結算,並形成多份結算文件。該結算文件,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約束力,應當作為最終結算依據。結算文件未記載暫行結算或進度款的,一方主張重新結算,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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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約定施工過程中結算,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變更等情形,施工過程中的結算文件與實際不符的,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並保留相應證據,或者在雙方均持有的結算文件中明確暫行結算或進度款,為最終結算保留證據。


典型案例解讀

案例與案號:


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與巴彥淖爾西部銅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086號】


裁判要旨:


合同約定施工過程中按月結算。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按月進行結算,並形成結算文件,結算文件明確記載工程量、單價、結算金額,但未記載“暫行結算”或“進度款”等。施工過程中的結算文件,應當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5日,巴彥淖爾西部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銅業公司”或“甲方”)與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井公司”或“乙方”)簽訂《巴彥淖爾西部銅業有限公司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1390m合同》”)約定:


工程內容:1390m中段掘進、支護工程等;

承包方式:乙方對項目進行施工總承包;

結算與付款辦法:實際結算以甲方、乙方及監理方三方現場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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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憑甲方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在開具有效的發票後,到甲方財務部門通過銀行轉賬或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辦理結算手續。付款在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後,溫井公司開始施工獲各琦銅礦1390m中段開拓等工程。2012年至2015年7月,雙方形成多份工程結算單及結算審核表,均有監理公司、溫井公司、西部銅業公司簽字。


2015年7月21日,西部銅業公司與溫井公司簽訂《合同解除協議書》約定,解除《1390m合同》,除甲乙雙方核實確認的應付工程款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費用。


此後,溫井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部銅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3,105,940.00元;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9,653,085.02元;承擔為實現本案債權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保全擔保費、鑑定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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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井公司主張2012年至2015年7月工程結算單是按豎井施工方式進行的暫結算,應按有色定額進行最終結算,核減已經按豎井暫行結算的工程款後,由西部銅業公司補償工程款差價。


西部銅業公司辯稱:雙方已按照約定結算完畢,並形成結算單,不同意重新結算,並自認結算單中結算金額,仍欠工程款3,295,108.19元、工程質量保證金1,363,786.55元、履約保證金500,000.00元,共計5,158,894.74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結果: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1390m合同》約定,結算以現場完成的實際有效工程量簽證為準。雙方形成的2012年至2015年7月工程結算單對涉案工程包括合同內工程及增加的合同外工程均進行了結算,均有施工單位、發包單位、監理單位人員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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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應按照已經形成的工程結算單進行結算。工程結算單的形式及內容均沒有顯示進度款或暫行結算,溫井公司稱系暫時結算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西部銅業公司給付溫井公司工程款3,295,108.19元、質量保證金1,363,786.55元、履約保證金500,000.00元,駁回溫井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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