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遭到侵害如何才是正當防衛?如何才會防衛過當?

繽匯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有更深層的體系博弈

我國之所以曾經冤假錯案多的原因就在於我國之前一直沿用前蘇聯的四要件體系,通過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去判斷,正當防衛的表現形式是犯罪,所以走完四要件需要單獨認定正當防衛才可以,但為時已晚,大多已經開始走司法程序

而我國前些年來開始從司法考試上改革,摒棄前蘇聯體系,採用以德日為代表大陸法系的主流兩階層體系,逐步運用到司法實踐當中,出現了一大批正當防衛被無罪釋放案件,背後的深層原因不是輿論影響,而是我國兩階層犯罪體系的推廣

為方便理解,在下面放上一張詳圖

那麼,如何才能認定正當防衛,所謂正當防衛,就是貌似是犯罪,但是法定無罪的情形,認定正當防衛就需要判斷是否構成客觀違法阻卻事由,就需要將事實放在客觀違法階層進行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簡單地說,所有的正當防衛行為,都需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1.起因條件,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和現實性,也就是說,針對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並且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否則就是假想防衛。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和防衛的適時性,也就是說,不法侵害應正在進行,如果在不法侵害還沒開始的時候或者侵害結束之後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此時判斷,應以一般人的視角進行判斷。

3.意思條件,防衛者具有正對不正的防備意識,也就是要有類似見義勇為的思想。

4.對象條件,防衛手段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避免傷及無辜。

5.限度條件,防衛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這也是實務中判斷比較難的部分,不法侵害越嚴重,防衛級別也就越高。防衛過當的成立要求結果過當,比如甲盜竊你的財物,你直接將他打死,構成防衛過當,因為盜竊是平和手段,如果甲對你暴力搶劫,你將他打死,就構成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了。

但是如果在面臨別人的行兇(重傷害),殺人,搶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強姦(不包括非暴力的強姦),綁架,或者其他比如爆炸、放火、劫機時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這個條款是提示法官的,屬於注意規定,間接說明曾經前蘇聯體系的弊端。

最後以白衣哥於海明正當防衛案為例進行兩階層和四要件體系分析:

前蘇聯四要件體系:於海明砍殺龍哥涉嫌故意殺人罪…………直接逮捕送檢

兩階層體系:從客觀違法階層上看,行為主體於海明,實行危害行為砍殺,行為對象龍哥,造成危害結果龍哥死亡,龍哥死亡與於海明砍殺有因果關係,構成犯罪,接下來的一步緊接著就是把兩階層體系走完,判斷是否存在客觀違法阻卻事由,於海明滿足正當防衛五個構成要件,面對正在行兇的不法侵害,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下面的主觀階層就不用走了,公安機關直接無罪釋放

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按照兩階層體系進行正當防衛認定,檢察院也會進行認定,因為我國司法體系已經進化成熟,只要進一步將兩階層體系逐步推廣,冤假錯案必將一去不復返



匹夫天


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不授予正當防衛授權,迫使雙方冷靜選擇司法渠道解決問題。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力的重大刑事案件搶劫強姦殺人綁架勒索行為的無責防衛授權。防衛過當,是沒有侵害行為的臆想防衛。超出侵害強度的防衛產生不必要後果的防衛。具體就是口頭說如何如何,但沒有具體實施。本來就是吵架論理結果你卻實施殺戮致殘手段,還有侵權人明確終止侵權。侵權人被制服無能力實施侵權,你再防衛都是過當行為


巴士底獄3


不想說那麼多複雜的理論。在發生危險情況下,大多數人都是緊張害怕的,不能用嚴苛的標準的來要求老百姓去判斷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


身體、生命受到威脅時,說什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都是無稽之談。不知道我們現在的輿論是怎麼了?這個問題有什麼討論的意義和必要呢?和老百姓討論這些嚴肅晦澀的刑法專業術語,有什麼價值和意義呢?


法律怎麼規定,法條怎麼理解是案件在發生後,執法者、司法者、律師,應該討論和分析的問題。老百姓不關心這些,也不應該關係這些。


其實更應該做的是事前的宣傳和防範,在法制宣傳和普法過程中,告知老百姓有這麼一個概念,大概是什麼樣。而不是分析這個理論學說,那個理論學說。


江水瀟瀟


在遭遇突發性侵害時必須拿出勇氣與之搏鬥,但正當防衛的尺度是無法拿捏的。誰與到惡人侵害也是如此!如果有能力把侵害人制服後,立即報110來處置。否則,就是防衛過當!


峭石古松


只要是不故意殺人,就是防禦多重也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禦過當。難道說被害人,被打的不能動或重傷甚至於被打死再還手嗎!如主動挑戰者遠遠大於被害者實力,被害者反抗到任何程度都是正方防衛。


我的夢想199150234


退無可退,發起反擊,就是正當防衛,像唐雪一案,最最核心的部分是雙方最後的相對位置,唐雪開門出來後,被暴徒猛踢一腳(這個是公安局檢察院通告的,沒有爭議,這一腳致使唐雪在看守所便血、停經…),也就是兩個人相對距離不會超過1.2米,唐雪當時處於極度危險中,任何防衛都不過分!


老野兔1


看我的文章哦


一點法律


拿不準,報警無風險


清浙相吊


在中國沒有防衛一說,只有侵害或被侵害,被侵害的只能默默地承受,必須讓侵害者不能受到傷害,防衛就等於是犯法,打不過受傷害更大,打過了就至侵害者受傷,因為你根本就無法掌握防衛的那個(度)。


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


路不拾遺,夜不閉戶,何須防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