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公司收取餘熱費合理嗎?要求交餘熱費必須左鄰右舍簽字同意,不得住人,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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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餘熱費”是供熱企業向不交熱費的房屋主人強行收繳的費用,它的理由是,你的住房“享受”了我的供暖,蹭了我的熱度。由於你沒有花熱費的錢,給其他交熱費的人造成了熱量損耗,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你應該交錢,所以所謂“餘熱費”又叫“熱損費”,這個費用比例是25%。

表面看這費收的理由很充分,其實不然。

供熱企業供熱的熱能在供熱及傳輸過程中肯定是有熱能損耗的,這個損耗不是沒有接受熱能的不交熱費的人造成的。假設一座新樓100家只有70家需要供熱並交費,你該給70家供熱還得供熱,你能因此向那30家索要熱損費嗎?假設這30家根本不住人,人家誰享受你的“餘熱”了,你有什麼理由向該住戶要熱損費?

有些房戶自己家不熱,將怨氣遷怒到不交熱費的鄰居身上,其實錯了!自己家不熱是你家的管道中的熱度不夠!這是供熱企業在轉移視線。

所謂熱損費說穿了是供熱企業強行讓沒享受熱的人為企業本來應該有的損耗埋單,是赤裸裸的搶劫行為,而且是黑社會性質的搶劫,因為它有地方的《供熱條例》保護它——這些《供熱條例》是在當年腐敗頻發的年代制定的。每年供熱企業收的“餘熱費”“熱損費”以百萬計,流進了早年買斷供熱企業的黑心企業主的腰包。

更有甚者,有的供熱企業不允許最頂層、一樓、房山住戶報停。那就是說這些房戶不管用不用熱必須無條件的100%的交熱費。

我就是這樣的房戶。東北的冬天很冷,我家的供熱一直不好,於是我想去南方過冬,將黑龍江的居所空置起來,可我沒有這個自由。《黑龍江省供熱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日內形成書面答覆意見。對不同意停止供熱的,應當說明理由。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收取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這就是說,我要去南方過冬還得向供熱公司申請,如果我的申請不被批准,我還會被強制留在黑龍江或者“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供熱是商品,我的自由被商品限制了。以此類推,電是商品,水是商品,液化氣是商品,我要去南方過冬是不是還要向供電公司供水公司供汽公司申請呢?

首先,我不買供熱還得提出申請,向誰申請還說不清,你說我的自由在那呢!按理來說我花錢購買商品,我不花錢你不給我商品,這是很簡單一個道理。可是這在黑龍江是不行的:你不使用不花錢不購買都不行。

“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是多少,是什麼設施的費用我也說不清。最大的問題是,我不購買你的商品為什麼還要向你提出申請,我不購買不使用你的商品為什麼還要向你交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違背憲法的《條例》是惡法,顯然,《黑龍江省供熱管理條例》的這個規定違反憲法,應該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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