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別人錢,月利息2分犯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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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的高低不是構成犯罪行為的要件。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判斷借錢給別人的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放貸”還是“套路貸”。

首先來說一說民間借貸。如果借錢給別人的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那麼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進行調整。

在民間借貸中形成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對利率的高低進行展開才有意義。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將年利率分為三檔分別進行了規定,這三檔分別是:24%以下,24%-36%之間,36%以上。

(1)年利率>36%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進行主張的,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

(2)24%>年利率>36%,借款人已經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向出借人要求返還;未向借款人支付的超出24%的利息部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進行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年利率<24%的,屬於合法的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特別應當引起注意的是:民間借貸中形成的借款合同不必然有效。借款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借貸雙方之間的約定都將成為空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符合上述五種情況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即便約定了利率,也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接下來再來談“非法放貸”和“套路貸”。“非法放貸”和“套路貸”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而是犯罪行為的概括性稱謂。

構成非法放貸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由此可見,非法放貸的主體是法人。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總是,如果借錢給別人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或者“套路貸”,就別去想利息的事了,本金都可能不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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