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什麼獨一無二?美國的獨特體現在哪裡?

在全球近二百個國家中,為什麼美國成為當今世界的唯一超強?是因為幅員遼闊嗎?按土地面積,美國排在俄羅斯、加拿大、中國之後;是人口眾多嗎?美國的人口還不到中國的四分之一,也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是資源豐富嗎?全球儲存和出口最多石油的國家是沙特阿拉伯和俄羅斯。

那到底什麼是促成美國強大的原因?《紐約時報》的著名專欄作家、兩次獲得普利策獎的安東尼.路易士(Anthony Lewis),他說,美國的強大不在於軍事和經濟,而是“思想的力量”(the Power of Ideas)。

那是什麼“思想的力量”?路易士沒有詳細說。但托克維爾則早就給出答案。1831年,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到美國考察,隨後寫出那本經典著作《論美國的民主》。在這本書裡,托克維爾首次提出“American exceptionalism(美國例外論),認為美國跟其他國家,包括歐洲等國家都是不一樣的,美國是例外的、與眾不同的(我把它意譯為“美國獨特論”)。

托克維爾的判斷錯誤

托克維爾認為美國的獨特主要在於∶沒有歐洲那種貴族等級,美國人更為平等。當然,美國沒有皇宮貴族的歷史,這個新興國家,一開始就是由各種移民組成的,容易形成一個平民意識高揚的社會。

但是托克維爾的理解並不十分準確。美國的真正獨特之處,或者說美國的“例外性”,並不在於美國沒有貴族、美國人更為注重平等;而是美國人更為注重自由(Liberty)。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從一開始就確立了“保護個人權利”的原則,也就是更為注重個人自由的理念。

《獨立宣言》和《憲法》是美國立國之本的兩個基石性文件。今天美國人辯論政治問題,動不動就強調“建國之父”怎麼說,主要是引述《獨立宣言》和《憲法》。中國人說的引經據典,在美國人這裡變成“引獨據憲”。

那麼美國這兩個根基性文件,到底確立了什麼樣的原則?《獨立宣言》譯成中文才二千三百字,主要強調人有三大權利∶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且用這是“天賦的”來確保這些權利不可被任何力量剝奪。而且尤其“獨特”的是,這三大權利,都是指個人的權利,而不是群體的權利、國家的權力、政府的權力。

《獨立宣言》為何不提民主

隨後制定的《美國憲法》,基本是把《獨立宣言》提出的“三大權利”具體化、法律化。美國憲法譯成中文一萬餘字,主要強調兩大原則∶一是保護個人權利;二是限制政府權力。所以要限制政府權力,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因為政府權力的擴大,一定會造成對個人權利的侵蝕、損害或剝奪。

如果留心的話會發現,在美國《獨立宣言》中,全文都沒有“民主”這個詞。這絕不是疏忽,而是美國建國先賢們,有意避免這種概念,主要是為了強調和保護個人權利,而避免法國大革命式的那種在直接民主的口號下的暴民政治,或“多數暴政”。在美國憲法中,全文也沒有經濟意義上“平等”的概念。反而把《獨立宣言》強調的那三大權利中第三項“追求幸福的權利”更明確為“保護私有財產權”。

所以,無論叫“美國例外論”,還是“美國獨特性”,美國跟全球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最根本點,就是美國從一開始,從根基上,就高揚著“保護個人權利”的旗幟,強調的是“自由”,而不是托克維爾理解的“平等”。而後來無論是西方的社會主義者等左派,還是功慘極權國家的獨裁者,都是用“平等”這種最能蠱惑人心的口號,來蠶食個人權利和自由。

法國大革命失敗原因

而在“個人權利和自由”旗幟下進行的美國獨立革命,在當時軍事力量和英國非常懸殊的情況下,不僅獨立建國了,而且沒有導致法國大革命、俄國革命那種悲慘結局。

在美國獨立革命和建國(1776)之後13年,就發生了法國大革命(1789年)。前後腳被稱之“姐妹革命”的兩場革命,結局卻完全不同。美國革命建立了憲政制度,而法國大革命則用斷頭臺製造了血腥和恐怖,從巴黎流出了暴力革命的“先河”。

為什麼同是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結果卻天壤之別?關鍵就在於是不是強調和實踐了“保護個人權利”這個根本。

法國人在大革命時雖然也通過了《人權法案》,但這個法案強調的是“人民權利”(不是個人權利)、“國家至上”(不是個體自由)。如果說美國革命強調的是單數man的權利,法國大革命則強調的是複數men的權利。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因為法國的羅伯斯庇爾、馬拉、丹東們,誰掌握了權力,就以“人民”的名義、多數的名義、群體和國家的名義,把他們認為的“人民的敵人”送上斷頭臺,濫殺無辜,製造恐怖。

後來的俄國十月革命就是法國大革命的模式,都是以集體的名義,剝奪個人權利,扼殺個人自由。結果就是靠斷頭臺、古拉格統治。

而美國卻用立法的形式,而且是國家最高法律《憲法》來保護個人權利。美國憲法共有27個修正案,其中前10個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是一次性通過的(距離憲法通過只有四年)。這10個修正案的第一個,就是強調“國會不可立法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從根本上保護了個人的知情權和表達權。該修正案在規定不可把任何宗教立為國教的同時,強調不可限制宗教自由。因為無論是有“國教”,或限制任何宗教,都等於剝奪了個人的選擇自由。

第二修正案強調“公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可剝奪”。等於確保一旦出現獨裁統治,人民有權利,更有能力,用五力推翻磚治政權。

另外有五條修正案,都是規定如何保護個人的司法權,包括人身不可被隨意搜查,被告要有律師,必須經陪審團裁決,一罪不得兩判,禁止逼供和剝奪私財,甚至對保釋金不可以定得過高等,都有強調,就是為了防止“押人取供”等變相剝奪個人權利的做法。這些法律條款,總的原則精神,都是確保個人的司法權利不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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