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某一類案件久了,接觸這類人群也就多了。
經濟金融犯罪案件這個特點很突出。
這幾年,辦理傳銷類案件和非法集資類案件較多,
接觸到投資者、組織者、集資者和參與人人群也就很多。
看著心疼,更是無奈。
只能盡一點自己的專業,為當事人努力。
這可能是所有非法集資、傳銷類案件,投資者,出借人們,
在崩盤、出金不暢之際,案發初期,最糾結最矛盾的事情。
從法律層面來講,其實很簡單。
單純投資問題,投資對象不違規,報不報案沒什麼意義,不要給警察叔叔惹麻煩。
投資對象違規違法,直接報案,不用猶豫。
當然,不違規投資,這部分投資人一般都是專業的,能承擔起投資風險。
但確實還有,一部分跟風的,傾家蕩產都堵上的亡命之徒。
人數多了,投資者們也會想方設法去立案,妄圖僥倖挽回損失,這種不建議做。
重點就是那部分參與的投資項目涉嫌非法集資或者傳銷的。
報案呢?
組織者領導者告訴他們,報案也追不回財產。
因為錢都會被國家沒收,追查時間還長,到時候也沒錢,不如等待。
出於對自己財產保護,從而保護了犯罪組織。
不報案呢?
從希望到絕望,再到憤怒,眼睜睜看著組織者生活不影響,賺得盆滿缽滿,還裝可憐。
心理萬分矛盾,信任逐漸消失。
偶爾還看到一些案件中投資人拿到返款。
逐步失去信心和耐心。
其實很簡單,面對違法行為,直接報案,決不包庇。
這個時候,能幫你的也只有法律。能幫犯罪分子的也只有法律。
一群連法律都無視的人,怎麼可能會在意你一個投資人財產?
最後,沒看懂再仔細看幾遍上面說,實在看不明白,可以聽聽前面兩個專欄。
只分析法律層面問題,不參與單個平臺的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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