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做“丁克”,丈夫起訴離婚獲支持

妻子要做“丁克”,丈夫起訴離婚獲支持

“丁克”一詞是對英文“dink”的翻譯,

簡單來說,指的是能生育但不選擇生育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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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克族”:“丁克家族很快樂,不要孩子是明智”

“養丁族”:“有了孩子很幸福,沒有孩子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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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內容

黑先生和白女士於2009年結婚。

由於黑先生是家裡的獨生子,婚後黑先生的父母就催促他們生孩子。

於是,黑先生跟白女士商量想盡快要個孩子。

黑先生的要求遭到白女士的拒絕,白女士希望等工作穩定後再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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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白女士目睹了身邊的同事、同學有了孩子以後過著單調、辛苦的生活後,

白女士越來越羨慕那些“丁克”的家庭,便一個人悄悄決定不再生孩子。

每次黑先生提起此事,白女士都以各種拖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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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白女士意外懷孕了,興奮、激動的黑先生每天忙前忙後地料理家務。

但是,白女士卻未與黑先生商量,在同年9月擅自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

黑先生知道後提出了嚴重的抗議。兩人為此多次爭吵,卻還是沒法得到理想的結果。

於是,心灰意冷的黑先生選擇與妻子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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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後,黑先生雖然很思念妻子白小姐,但是一想到白小姐沒有通知他,就打掉了他們兩個人共同的孩子因愛生恨。

當黑先生再次勸解妻子考慮生孩子之事無效後,他有了離婚的打算。

但白女士拒絕離婚,認為女人不是生孩子的機器並指責黑先生思想太陳舊。


2013年5月,黑先生認為白小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一怒之下將白小姐告上法院,要求白女士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並要求法院判決與白女士解除婚姻關係。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黑先生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准許二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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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男女均享有生育的權利。

白女士享有的生育權是基於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而黑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權是身份權中的一種配偶權。

當這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應當更加重視生命健康權,而非配偶權,同時法律還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對於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請求損害賠償的,不能支持。

基於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黑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良好的婚姻關係是靠夫妻雙方的感情來維繫的,黑先生與白女士因為生育子女的問題導致了家庭矛盾,且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就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導致雙方的感情破裂。

法院最終判決准許黑先生與白女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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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間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因為生育子女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婚姻關係繼續存續將會使一方生育子女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協議離婚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就是否生育子女的問題進行交談,以減少婚後發生矛盾的幾率。

同時,在結婚後,夫妻雙方在行使生育權時要彼此尊重,協商進行,不能強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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