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垂培:什麼是“良知”和“致良知”

王陽明把《大學》“致知”的“知”定義為“良知”,他在對弟子王畿講述體悟良知心路歷程時說,良知如“真金之遇烈火,愈鍛鍊,愈發光輝,此處致得,方是真知”。這個真知不是單純的知識之知、見聞之知,主要是指德性之知。“真知”已含有“行”的意思,“說到知自有個行在”“真知即所以為行,不行不足謂之知”。

良知是知,致是行,致良知的一個基本意義就是依良知而行,也就是知行合一,王陽明所說“我今信得這良知真是真非,信手行去,更不著些覆藏。”(傳習錄,陳榮捷P288)王陽明嘉靖三年(1524年)在《書朱守諧卷》中用致良知的思想詳細解釋知行合一的含義:

是非之心,知也,人皆有之。子無患其無知,惟患不肯知耳;無患其知之未至,惟患不致其知耳。故曰:“知之非艱行之惟艱。”今執途之人而告之以凡為仁義之事,彼皆能知其為善也;告之以凡為不仁不義之事,彼皆能知其為不善也。途之人皆能知之,而子有弗知乎?如知其為善也,致其知為善之知而必為之,則知至矣;如知其為不善也,致其知為不善之知而必不為之,則知至矣。知猶水也,人心之無不知,猶水之無不就下也;決而行之,無有不就下者。決而行之者,致知之謂也。此吾所謂知行合一者也。

知行合一是致良知思想在實踐中的展開,“要皆知行合一之功,正所以致其本心之良知(答顧東橋書)”。王陽明一貫反對空談,“然欲致其良知,亦豈影響恍惚而懸空無實之謂乎? 是必實有其事矣。”“區區專說致良知,隨時就事上致良知,便是格物(傳習錄中)”,強調“人須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

“事上磨”就是親身實踐。有一位地方官員聽了王陽明的講學後說,老師這個格物致知、致良知學說好是好,只是平時薄書訟獄等公務既繁且難,沒有時間學。王陽明聽說後對他說:“我何嘗教爾離了薄書訟獄,懸空去講學?爾既有官司之事,便從官司的事上為學,才是真格物。如問一詞訟,不可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可因他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可惡其囑託,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可因自己事務煩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可因旁人譖毀羅織,隨人意思處之。這許多意思皆私,只爾自知,須精細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枉人是非,這便是格物致知。薄書訟獄之間,無非實學;若離了事物為學,卻是著空。”(傳習錄下)王陽明用一個基層官員審理案件的事例形象地說明怎麼樣在日常事務中致良知。比如,法官在斷案過程中,不能因為來打官司的人言語上對你有衝撞而生氣,也不能因為他伶牙俐齒、能言善辯而高興,不能因為有人請託、求情而有所偏向,也不能因為自己事務繁忙而隨意斷案。道理雖然淺顯,但要在每一件具體的日常事務中都做到不意氣用事、感情用事,真正還原事情的本來真相,正確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卻並不那麼容易,需要有實實在在的功夫,這個功夫在王陽明那裡就叫做致良知,就叫做知行合一。

怎麼致良知呢?每個人心中本來具有能夠判斷是非、辨認善惡的“獨知”,依著這個“獨知”的良知而行就求得“自慊”“心安”,違背自己“獨知”的良知行事就“不自慊”“不心安”,這就是良知判斷是非、指導行動的機制。但是這個判斷指導機制並不總是有效,它時常受到好色、好利、好名等私慾的影響、遮蔽、阻擾,而使人做出不正確的判斷和選擇,導致不正確的行為。所以,需要隨時隨地、隨事隨物用“省察克治”的功夫,不斷去除心中“私慾”,使“獨知”的良知得以加強、鞏固、擴充,把良知的判斷指導機制發揮到極致,使自己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都“不著一分一毫私意”,完全依照良知而行,知行合一,這樣所做的事情就更能符合事物本身的發展規律、更能符合人類社會長期歷史發展所形成的共同規則,這就是王陽明所說的“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答顧東橋書》)(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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