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離婚的女性因未支付撫養費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她無法再註冊結婚嗎?有何法律依據?

長路漫漫任我闖s


能不能註冊結婚和要不要先考慮註冊結婚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法律問題,一個是情理問題。先說說法律問題。

結婚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所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男女雙方達到結婚年齡,自願結婚,並且不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那麼就是可以結婚的。即使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只要雙方願意,仍然可以去登記結婚。

失信的負面影響


現在,只要在網上搜索“老賴”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就會在首頁第一欄跳出最高院公佈的黑名單,被法院列入黑名單之後,自己生活也會有諸多不便。

1.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因為在私立學校就讀算是高消費。已經明文禁止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凡是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消費人員的,其子女一律不得錄取;已招錄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2.不能乘坐高鐵飛機等等。

最後,建議先去協商履行義務,祝安好。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關注南山法律人,每天一起討論熱點問題。

圖源網絡,侵刪。


南山法律人


您好。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一個離婚的女性因為沒有支付撫養費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她無法再註冊再婚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她的“失信”是自己作的

這個離婚女人不支付撫養費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是她咎由自取。

因為支付撫養費、承擔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是法律義務、道德義務、倫理使然。

她無視法律和道德,拒不支付撫養費,犯下錯誤;

被起訴到人民法院,還不支付,就是錯上加錯;

人民法院判她必須支付,她居然還是拒絕支付,那就是無可救藥!

直到這個時候,只要她立即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付款義務,就沒有問題,不會被列入失信名單。

也就是說,她有很多機會改正自己的錯誤。

可見這個女人有多蠢!

當然,也可能是題主編造的、沒有真事的。

二、失信是失信,再婚是再婚

1、“失信”只針對其經濟活動

陳群律師要告訴您:

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對她不守信、不守法、不履行生效判決的違法行為的懲處;

因此,對她的影響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限制她的高消費,如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不能出國旅行,不能買房,不能買車,不能開車上高速,不能讓孩子讀貴族學校等;

二是限制她的一些資格、資源、資質,如不能當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能評優、不能受獎等。

2、再婚是她的人身權利,婚姻自由權、自主權是受《憲法》保護、受《婚姻法》保護

婚姻,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是不能被非法限制、非法剝奪的。

也就是說,即使她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不影響她的再婚登記。

“因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無法再婚登記”是不客觀、不真實、沒有法律依據的。


陳群律師


我也是這種情況,男人離家出走兩年在外面找了女人結婚,去法院起訴離婚,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主動要求承擔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結果婚離了給了幾個月就拒絕支付,從來都不管孩子了就,孩子生病不給錢,上學學費不給了,生活費也不給了,直接拉黑我們,簡直豬狗不如的男人,自己親生的兒子居然可以做到直接遺棄,完全不考慮娃娃的心理健康和前途,太缺德了簡直就是不得好死那種,我就一個人拼命賺錢養活孩子一定不能讓孩子有心理陰影也要保證孩子生活品質,遇人不淑啊


青旅小艾


這是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你失信,一個是你再婚

一、失信被執行人,說白了就是老賴。被列為老賴後,會受到以下限制:

1、老賴唯一住房法院可拍賣

2、老賴虛擬賬戶法院可查封、凍結

3、法院可網上凍結、劃扣老賴財產

4、老賴名單同步芝麻信用,網購受限

5、老賴不得擔任老闆、高管等人生贏家

6、老賴車輛上不了高速

7、老賴水陸空出行均受阻

8、老賴高消費通通駁回

9、限制老賴炒股、買房、出境

10、養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劃扣

11、法院利用新媒體,發佈抖音視頻,全面曝光失信被執行人

12、老賴最高可判7年

13、老賴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

14、老賴子女考大學可能被拒絕錄取

15、老賴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

16、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

17、賴的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

一定要注重老賴身份帶來的極大影響,以後是信用社會,失信的人在社會上幾乎寸步難行。

再一個,孩子是自己親生的,如果經濟困難,哪怕一個月給500塊錢的撫養費,甚至不夠一套化妝品錢,至少有一個好的態度。以後經濟好了,再加倍彌補孩子。

如果,只生不養,寧願被列為老賴也不養,還一心一意考慮自己再婚的事,實在是不負責任。

二、再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除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兩種禁止結婚情形,任何人都具有結婚自由。

《婚姻法》還規定,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他人結婚自由。

這也是憲法的基本原則。

所以被列為老賴,只能限制你其他社會行為,絕不會限制你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記部門也不會以此為藉口拒絕為你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張麗亞律師


你應該考慮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道德問題,不支付撫養費,也暫且分兩種情況,第一確實無能為力的,先排除一下子,至少盡了點心意。重點說一下第二種,拒不支付,問題就來了,孩子的撫養費都拒不支付是不是說明根本就不打算認孩子了。一個連自己的親骨肉都可以不在乎的女人,你還指望著她能在乎誰?這樣狼心狗肺的女人,恐怕沒有人敢要吧。你說呢?[呲牙][呲牙]



塗裝視界


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們國家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本身包括兩個方面即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包括近親屬都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婚姻自由。如果有人通過暴力方式干涉別人的婚姻自由還有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女方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正是婚姻自由的一種表現。但是離婚並不導致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發生變化。根據你的描述,法院應該是在判決時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並且判決你按月付給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作為母親,你應該積極的履行法院的判決,按時付給孩子撫養費。

由於你未履行支付扶養費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將你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你進行信用懲戒並無不妥。但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後,你所受到的限制僅僅涉及貸款、出行、任職以及資格准入等方面,並不會影響你再婚。因為婚姻自由是一項最基本的人權,國家不宜輕易予以剝奪。據我所知,目前我們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因為不履行法律義務而禁止再婚。

你的孩子已經因為你們之前的婚姻受到了傷害,你做為母親按時付給他撫養費保障他的基本生活應該是最基本的底線了。奉勸你儘快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祝你再婚後幸福美滿。


榨汁小二郎


你好,失信和結婚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法律也沒有規定失信人不能領取結婚證。《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失信被執行人有如下限制: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所以說失信被執行人也可以領取結婚證。


聊城律師趙秋華


失信被執行人也能結婚,這完全是兩回事情。

如題所述,你和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當你和前夫訴訟離婚時,法院判決准予你們離婚,同時判決婚生子女歸男方撫養,你每月支付若干元撫養費。但是,離婚以後你卻拒不支付撫養費,你前夫於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你仍然拒不支付撫養費。所以,你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老賴。

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人。目前,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包括曝光失信行為、限制高消費、入學或者工作受限等諸多方面,但是,卻並不包括剝奪婚姻自由。因此,成為老賴並不意味著你不能結婚,只要符合和你結婚的法定條件的男人願意娶你,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不讓你結婚。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因為你是老賴就不要你結婚,那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也是可以結婚的。


冰焰


要把離婚原因說明白,如因出軌被丈夫罷休的等。這是一,二、為什麼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三、法院為什麼將她列入黑名單?四、她想再婚?上述情形,她的新任夫婿知道否?知道了還會要她麼?[大笑][大笑][大笑]


段不錯


當然可以註冊結婚,失信名單和結婚又沒啥聯繫,何談法律依據?

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我們俗稱為老賴),就是有能力履行義務卻拒絕履行。原因是法院普遍面臨的執行難的問題:即使法院的判決書已經下達,可擔責的人就是拒不履行(以各種理由)。這是公然在挑戰法律的權威,認為只要自己能拖,法院也無法奈何。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治理這一不良現象,國家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給老賴們施加壓力,促使他們去履行自己的義務。


比如在交通方面,禁止他們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在經濟方面,限制他們的貸款或是辦理信用卡;在職場方面,他們會面臨無法擔任企業的高級管理者,比如董事長,經理等。又加之今天是互聯網的時代,天羅地網,信息共享。因此老賴在消費的時候,有很多不方便,這讓老賴們不想履行義務都難!

那是不是意味著也會限制我們的婚姻呢?


不是的,對於老賴的行為並不是處處都限制的,而是有針對性,範圍還是比較窄的。在婚姻這一方面,我國是奉行婚姻自由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擾。婚姻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任何干涉婚姻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被禁止的。

這種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任何人包括自己的父母都不能干涉。在古代一直奉行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因此經常出現父母違背子女的意願定下親事,比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現象的出現。這要是放在了現代,統統都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嚴重的還會涉及刑事責任!

現在來說,能不能結婚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是否重婚,是否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如果都沒有這些限制因素,就僅僅是題目所描述的離婚的單身女性,即使是被納入為失信執行人名單內,也是可以再結婚的。

老賴雖然在社會生活中有諸多不便,但是還是擁有婚姻自由權。失信被執行人的存在只是限制個人信用,並不會剝奪人權。但是至於一直抗拒支付撫養費,這個自有其他法律的規制!當然該履行的義務還是應該去履行,不要成為人們口中的老賴,守住自己的信用!這樣就不用做什麼都畏手畏腳的了!


關注我,有什麼法律問題都可以問我,一定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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