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櫃檯寫著“離櫃概不負責”,是不是就意味著如果銀行少給了錢,離櫃後就要不回來呢?


銀行櫃檯寫的“離櫃概不負責”告示,屬於格式條款,因為銀行在告示中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加重客戶惡責任,這樣的告示條款是無效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銀行公示的“離櫃概不負責”就是其單方制定,併為了重複使用的條款,但這樣的規定,加重了客戶的責任,意為排除對方的權利。

實踐中,主要還是說的是我銀行如果少給你錢了,你離開櫃檯後,我就不負責了,就不要再找我了。

明顯是為了排除對方的權利,免除己方的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實際上,銀行也沒有把這樣的條款當回事兒,在它多付出款的時候,沒有不找人家要回的。


郭廣吉律師


前些日子本人正好遇到一件事,在北京工行去取一個到了期的利息,結果一切手續辦妥,利息的💰沒給我,我走到門口感覺不對勁,站在那裡發愣,經理是位40多歲的女士走過來問我怎麼了?

我說櫃檯把手續辦好,沒有給我錢?她說:彆著急,我幫你看一下!一會兒她就把錢給我拿了過來,嘴裡說著:可能太忙了,錢就在辦事員那放著呢?我當時沒覺得這件事兒有多大就離開了銀行。

“一指空文”上有我的電話📲方式,隔了兩天後的一個下午,銀行負責人打電話給我:請求我的原諒,那個人的獎金這個月扣除,寫檢查,可以嗎?我問負責人:你要是多給了我錢怎麼辦?


負責人透露:“追回”,因為銀行半天結一次帳,分毫不能差。所以“離櫃概不負責”是假的,只是提示百姓而已,錯了自己負責沒銀行的責任,就是這個意思。多了或者少了都有攝像📹頭的拍攝。

只是分享自己的趣事,去銀行辦事還是當面點清的好!


蘭竹ZLZ


我在銀行上班,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說明一個事實:如果銀行少給錢,銀行會主動聯繫你,叫你回去取錢。

跟你們說一下程序吧。

1.銀行的前臺櫃員,一般每天需要盤3次庫。如果中午點庫的時候,經過視頻確認,發現少給客戶錢,然後櫃員需要聯繫客戶回來取錢。

這裡注意的是,有人說銀行為什麼不送錢過去。因為錢是在當事櫃員的錢箱裡,這個錢不能隨便拿出去的。如果櫃員私自把錢拿出去,那是銀行的最高級風險,要是被風險部門檢查出來,櫃員極有可能會被炒魷魚的。

另外,在銀行裡有監控,客戶過來取錢,就可以有響應的證據了。

2.如果是下班點庫的時候盤庫才發現錢少給了,那也是第一時間聯繫客戶。如果客戶過來了,那就好辦。

如果客戶由於時間太緊,或者路途比較遠。那怎麼辦?

那就需要把這次長款事件(意思是實際的錢比系統的錢多了,少給客戶了),層層上報。

如果金額超過2000,那麼就需要上報到總行運營或者風險相關部門,如果有再超過5萬的話,那就要繼續上報了。事情很嚴重了。

同時,這個錢需要存入銀行的內部賬戶。

然後櫃員需要每天都聯繫客戶,儘早讓客戶早點取錢走。

客戶取完錢後,銀行就要開始對這個當事櫃員進行處罰了。比如每個銀行的規定不一樣,有的是內控評分扣分,或者當季或者當年的獎勵沒有了,或者直接罰錢。

離櫃概不負責,這個對於我們銀行來講,其實是防止少數無賴,正常的客戶,我們得罪不起啊。每天心累

所以,請關注一下吧,安慰每天遭受摧殘的心。


財經早知道007


並不是這麼一回事,雖然銀行寫著“離櫃概不負責”,但是隻要是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錢給少了,那還是可以把錢要回來的。

銀行櫃檯雖然寫著“離櫃概不負責”,但事實上這個標語一點用都沒有,銀行給多了,你要還回去,銀行給少了,也得給你還回來,並不是說銀行寫著“離櫃概不負責”,銀行少給了錢就可以不用負責,銀行也有人管,只要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少給了錢,銀行拒還給你,你可以向人行或者銀監局投訴。

不過現在的銀行都已經沒有“離櫃概不負責”這句標語了,都應該撤掉了,這句話本來就不對,若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少給了錢,本身就是銀行的責任,就算離櫃了也是銀行的責任,哪有“離櫃概不負責”的道理,這樣誰還敢去銀行存錢。

如果“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有效的話,那銀行多給了錢,儲戶是不是可以不用還回去?可事實上並不是這樣,銀行多給了錢,儲戶還是得還回去,既然銀行多給儲戶的錢能要回去,同樣的道理,銀行少給儲戶的錢一樣得補給儲戶。

每個銀行都有監控,尤其是櫃檯裡面,360度無死角,若是你去銀行取錢離開櫃檯後發現錢少了,可以回銀行跟工作人員說,讓他們查監控,確實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所造成的,那銀行回補給你的,“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作用。


夢幻財經


這些事國家層要立法定標準。如果法定離櫃銀行概不負責?如果銀行多付顧客款了,顧客離櫃後也不承擔返還責任。所以立法取締行業規定是依法治國的第一步。


鳳之子4


銀行給多了 必須交回去 不交的話是犯罪 銀行給少了 客戶倒黴活該


古德里安586


自然不是這樣。

。《合同法》第四十條、五十三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均無效。

從法律上,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屬於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儲戶權利,屬於無效的法律條款。

為什麼格式條款無效,但銀行還依照設立這樣的警示牌和告知牌?

因為這樣的警示或告知,在司法實踐中還是能夠起到一點作用。雖然無法起到免責作用,但銀行已經提示儲戶應當當面清點款項或顧客應當注意事項,盡到了安全警示提醒的作用,如果因過錯責任劃分中,起到減輕自己責任的作用。

另外若是儲戶沒能及時發現款項存在問題而提出異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特別是錢款已經被動用過的情況下,儲戶是難以證明因為銀行原因還是儲戶自身原因,或是其他原因導致的錢款不足問題,將有可能承擔不利後果。而作為銀行,有顯示屏,有監控,點鈔機是有詳細記錄和聯網功能,每次存款或取款通過點鈔機清點都會記錄每張鈔票的冠字號,清點時間,真假情況。所以,若是有少給錢的問題,應當及時發現並提出,否則即便格式條款無效,也不好維權。


葉律師


狗屁吧!儲戶錢給少了離櫃檯慨不負責。銀行若給多了錢,責任來了,儲戶屬不當利益,犯罪!

銀行給少了,就沒不當利益了,概不負責了。狗屁!狗屁!狗屁中夾狗屎!


浮雲8558373619670


以前強盜經常掛的一句話是: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種,要從此路過,留下買路錢。想不通的是現在這句話變得合法了合理了。同樣概念,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合法了。


浪子207036650


為什麼寫這條?法院給作主呀!多少案立了,儲戶以不當得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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