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拆遷:在自家耕地上搭建的養殖大棚,是否是屬於違章建築呢


家住河南南陽市某鎮的沈某看到別人在自家耕地上建棚養牛,效益不錯,於是效仿他人未經審批於2013年也建造了奶牛養殖場。

一、律師分析 對於建築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看的是建設年限和符不符合當地的規劃。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城鄉規劃法》第40、41條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而後還要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後進行建設的是要依法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當然這裡不可避免地會牽涉土地問題,申請規劃許可以後還要申請土地用途變更審批。否則不但規劃手續審批不下來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還要承擔違法用地的法律責任。

但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之規定,興辦鄉鎮企業經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不用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另外,依據《物權法》第125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從事畜牧業生產。

因此,養殖場場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為,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從常理可知,養殖戶不在農用地上搭建涉農設施,不可能對家禽走獸等畜牧業實施基本的管理。


此外,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可知,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養殖戶在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的行為屬於直接用於畜禽舍的農業設施行為,依法並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很多行政機關,尤其是規劃建設部門超越《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規定,附加養殖戶辦理行政許可的行為,屬於超越法律規定的濫用職權行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養殖戶搭建涉農設施的行為,並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前置性手續。

結合本案來看,沈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建了養牛棚,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但是這裡要注意,《通知》文件中還說,雖說在農用地上搞養殖業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但是不能對耕作層造成破壞,不能對土地造成硬化導致不能復耕。所以對於沈某2013年建造的廠房,是符合違章建築特徵的。但到底是否屬於違章建築,還得看地方政府對養殖業的扶持力度及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


二、維權建議 1.審查自身合法性。看廠房是否對土地造成了破壞。 2.審查政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看是否對廠房屬於違章建築進行了實地認定、認定主體是否適格、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區別對待等。 3.申請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覺得適用法律錯誤而下達了違章限拆通知書的,可以向其上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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