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女員工侵佔公司貨款22萬餘元,被法院判刑十個月, 你怎麼看?

Kimi-Dan


首先這個女員工沒有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能拿嗎?這不付出代價了。

其二,也暴露出公司的管理問題,尤其是財務內控制度的缺失和執行不到位。貨款收沒收回,公司會計要對賬吧,一方面可以要公司業務員催收。另一方面與對方單位財務對賬,詢問貨款什麼時候付。在這種對賬過程中就可以發現問題。對方單位要是告知已付款,但會計這邊做賬沒有這筆款,銀行對賬單顯示也沒收到這筆款那就是有問題了。要及時詢問相關人員,要趕緊報告領導引起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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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侵佔公司貨款22萬已經構成職務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女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貨款佔為己有,已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量刑標準,按照《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現在關於職務侵佔罪的數額標準就是: 1、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所以職務侵佔6萬元以上就構成職務侵佔罪。女員工侵佔22萬元,已達數額較大的標準,按刑法規定,應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判刑十個月,說明女員工已經退贓,並且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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