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發佈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發佈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日前,貴陽市交通委員會制定併發布《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瞭解,《乘客守則》共四章二十條,主要對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票務規則、乘車規則等進行了規範。

根據《乘客守則》,乘客每次持票進閘到出閘時限為120分鐘;年滿70週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現役軍人可憑有效證件享受相關票價優惠政策;1名成年乘客可攜帶1名身高1.3米(不含)以下的兒童免費乘車;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 《乘客守則》還對乘客禁止攜帶進站的物品和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進行了規範。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乘車應當有健康成年人的陪護。 《乘客守則》規定,乘客每次持票進閘到出閘時限為120分鐘,超過120分鐘的,補收全線網最高票價的票款。超程的乘客應補交超程票款。但因軌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經營單位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乘客守則》規定,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違反守則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按《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延伸閱讀:《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範圍(含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等)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二章 票務規則

第三條 乘客憑有效車票進入地鐵付費區,接受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制,一張車票不可多人同時使用,乘客應使用同一張車票進、出閘。

第四條 持單程票乘車,應當在發售車站當日(當日指售出運營日)乘車,出站時車票由出站閘機收回;單程票未進站使用的,可在發售站當日按規定辦理退票;持儲值卡乘車,其車費由出站閘機自動扣除。

第五條 乘客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取全線網最高單程票價的票款,並可處以全線網最高單程票價5倍金額的罰款。乘客有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採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車行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條 乘客每次持票進閘到出閘時限為120分鐘,超過120分鐘的,補收全線網最高票價的票款。超程的乘客應補交超程票款。但因軌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經營單位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七條 年滿70週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學生、現役軍人可憑有效證件享受相關票價優惠政策。

第八條 1名成年乘客可攜帶1名身高1.3米(不含)以下的兒童免費乘車,超過一名的,按照超過人數購票。 第三章 乘車規則

第九條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一)國家管制的器具,攜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

(二)寵物、家禽等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的除外;

(三)電動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已經摺疊的自行車除外;

(四)充氣氣球、尖銳物品以及超大或超重行包;

(五)易汙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物品。

第十條 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總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列車擁擠時,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強行上車。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標識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阻斷運輸;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擠;

(五)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杆、閘機、電扶梯等;

(六)使用自動扶梯運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車車門、站臺門;

(八)擅自移動、遮蓋、汙損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軌道交通指示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監視等設備;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整潔,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其他設施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點或者擅自派發印刷品;

(二)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設施內吸菸、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便溺;

(三)在車廂內飲食,嬰兒餵食、特殊病人進食、病人服藥除外;

(四)在車廂或者其他設施上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五)在車站或者其他設施內乞討、賣藝、推銷、撿拾垃圾、躺臥、踩踏座椅;

(六)在車站、車廂內擅自進行廣告、電影、電視劇拍攝等易引起人群圍觀和集結的活動;

(七)在車站、車廂內攬客、拉客、兜售商品;

(八)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平衡車等進站、乘車;

(九)使用燃油、燃氣類的輪椅等代步車;

(十)在車廂內大聲喧譁、播放音響等干擾他人;

(十一)其他影響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三條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乘車,應當有健康成人的陪護。無人陪護的,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烈性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內秩序: (一)使用自動扶梯時,應站穩,握好扶手,同行人應照顧好老人和兒童,不得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上逆行、嬉戲、打鬧;乘坐電梯時先出後進,電梯滿員時不得強行進入;

(二)進出閘機時,應排隊有序依次通過,並與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間距; (三)在站臺安全線內根據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列車停穩後乘客遵從先下後上原則,留意列車與站臺間的空隙;

(四)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屏蔽門、安全門警示燈亮,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

(五)在站內行走、搭乘電扶梯、進出列車時,乘客要注意安全,不應看手機; (六)乘客應當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乘客應當愛護軌道交通的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乘客和其他進入車站的人員應當自覺服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配合軌道交通安檢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並強行進入車站或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經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量、臨時停運措施,確保運營安全。乘客應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生突發情況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應保持冷靜,服從車站工作人員的指揮;需要緊急疏散時,乘客須在工作人員的指引或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經營單位有權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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