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如何書寫?

如何寫起訴狀

提起訴訟可以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民事訴訟法》第一0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起訴訟就涉及撰寫起訴狀的問題。

起訴狀的寫法:

1、首部

首先,寫明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其次,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被告的寫法和原告相同,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住所地。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 的,則要說明原因和有關情況。有訴訟代理人的,要寫明代理人的自然情況;如是律師代理的,要寫律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有法定代理人的,要寫明法定代理人的自然情況,與被代理人的關係。

2、起訴正文

(1)訴訟請求:在這個段落要寫清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是要求法院判決賠償損失還是判決對方還款,並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還款數額和賠償損失的數額。

(2)事實與理由:要將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事實講清,把起訴所依據的法律和政策講明。闡述清楚被告行為的違約性質。

(3)證據及證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責任,債務糾紛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作為原告要向法庭出具能證明對方欠款的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等)。書證要提交原件或複印件;出具物證要寫明物品現存放在哪裡,物品的名稱和特徵;證人證言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及能證明的問題。

3、尾部

這部分要分兩行寫“此致”和“X X X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訴狀所呈送的法院)。往下依次是具狀人簽名,註明具狀的年月日。如系律師代書,還應寫明X X X法律顧問處或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律師的姓名。最後寫明附項(如證據目錄、起訴狀副本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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