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簽訂什麼樣的“忠誠協議”才有用?


夫妻間簽訂什麼樣的“忠誠協議”才有用?

劉女士找律師諮詢,說自己的老公經常和不同的女性撩騷,有可能已經出軌,想找律師幫著代擬一份“忠誠協議”,如果被自己抓到老公出軌,就讓老公“淨身出戶”。那麼簽訂一份什麼樣的“忠誠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什麼是“忠誠協議”?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這些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較差。

“忠誠協議”就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形下,對忠誠義務的內容和損害賠償的數額作出具體約定的協議。其本質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

通常所見的“忠誠協議”如下。

“ ,就必須無條件同意對方的離婚要求”。

“如果一方出軌,就放棄孩子撫養權”。

“如果一方背叛對方,則婚後所有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一方出軌後保證,“今後不再和其他異性往來,若再次出軌,便“淨身出戶”,無條件放棄一切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簽訂什麼樣的“忠誠協議”才有用?

忠誠協議有效嗎?

1.受欺詐、脅迫簽訂的忠誠協議,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

脅迫之下籤訂“忠誠協議”還是很常見的,比如一方被捉姦在床,另一方親友一頓胖揍後,要求其寫下保證書,“本次出軌有錯,若再次出軌便“淨身出戶”,無條件放棄一切夫妻共同財產”。簽訂該“忠誠協議”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受脅迫方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主張撤銷。

2.忠誠義務的內容過分限制人身自由的無效

“婚後不得跟配偶以外的異性進行任何接觸和交往”。該約定未區分正常交往和非正常交往,過分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效。

《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強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強制限制或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但並不意味著公民不能對其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處分或利用。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但不能任意擴大限制範圍,否則無效。

3.違約條款涉及身份關係的無效

“如果一方出軌,就必須無條件同意對方的離婚要求”。該違約條款違反了《婚姻法》結婚自願,離婚自由的原則,無效。

“如果一方出軌,就放棄孩子撫養權”。該違約條款侵害了一方作為父母的合法權益,也剝奪了孩子獲得父母雙方撫養的權利,無效。

總之,身份關係不能通過協議進行約定,約定的也無效。

4.“淨身出戶”條款的效力,難以得到法院全面支持

違約條款的本質是一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淨身出戶”條款的履行可能明顯對違反協議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人困苦的境地,此時,法院會綜合考量、平衡裁判,對“淨身出戶”條款做有限認定。

若“忠誠協議”沒有上述情形,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該份“忠誠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間簽訂什麼樣的“忠誠協議”才有用?

那麼該如何簽訂該“忠誠協議”呢?麼籤?

1.婚前簽好過婚後籤,出軌前簽好過出軌後籤。

婚前籤“忠誠協議”,說明一方對婚姻中的忠實義務有更明確的期待,若對方不願接受,可以不走進婚姻殿堂,一旦簽訂該協議,說明雙方對此達成了共識,這要比結婚後再簽訂該協議,更容易讓對方接受。

出軌後,被出軌的一方往往特別痛苦、極度憤怒,也容易失去理智,存在脅迫對方的可能,違約條款也可能會過於嚴苛,這就違背了平等、自願原則。

2.忠實義務內容要明確具體,切忌模糊。

“如果一方再與異性親密接觸,就……”;

“如果再和其他異性來往,就……”;

“如果再和其他異性在一起,就……”;

“如果再網戀,就……”

上述的關鍵詞“親密接觸”、“來往”、“在一起”、“網戀”等都難以定義,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同虛設。

忠實義務內容要明確具體,可以這樣表述,“若與彼此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或意圖發生性關係,就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

3.違約條款設置要合法有效

違約條款不能涉及身份關係,只關於財產,同時避免“淨身出戶”。可以這樣表述,“在離婚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分得 的10%,另一方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90%”。

夫妻間簽訂什麼樣的“忠誠協議”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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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霸法律諮詢平臺----崔常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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