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逾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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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張合同顯失公平、存在欺詐、乘人之危及惡意串通的事實,需要證據證明,口說無用。

合同一旦解除,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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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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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付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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