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

譚某(男)與劉某(女)於2003年結婚。婚後,由於譚某性格暴躁,經常因生活瑣事漫罵和毆打妻子。但令劉某更無法忍受的是,譚某的性生活方式十分粗暴,經常不顧劉某的身體情況和意願,與其強行發生性行為,使劉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傷害。2005年3月的某日晚,譚某在外與朋友飲酒後回到家中,要求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劉某說自己身體不舒服。譚某對妻子一邊拳打腳踢,一邊不顧劉某的苦苦哀求,將劉某按倒在床上,強行與之發生了性行為,導致劉某臥床近兩週才能下地活動。同年5月,劉某以強姦罪向法院告發了譚某。法院依法將譚某傳喚並逮捕。譚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但其認為劉某是自己的事子,有與自己發生性行為的義務,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強姦。

北京亞衡律師事務所吳雲律師作出解釋

本案所涉及的焦點是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對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男女雙方一旦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便會隨之形成夫妻間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雙方同居過性生活,既是夫妻雙方享有的權利,也是夫妻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只要夫妻關係存續一天,相互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婚姻的自然屬性也決定了構成婚姻關係的主體之間性關係的必然性與合法性,誰也不可想象“無性婚姻”可以正常存在。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採用的手段不當,只能說是丈夫濫用自己的權利,但不構成強姦罪的主體,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為強姦罪。通常所說的“婚內強姦”也大多表現為丈夫不顧妻子的心理、情緒狀況、生理、身體特徵而強行為之,性行為方式過分粗暴。“婚內強姦”行為與通常所說的強姦犯罪是有區別的,並非構成犯罪。“婚內強姦”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即性暴力,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婚內強姦”更多的是屬於夫妻間如何相互尊重、相互體貼的道德問題,如果對該種道德問題過多地用法律干預及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非但不能更好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反而會使丈夫產生離心傾向,進而不利於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及家庭的穩定。


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法律上並沒有專門把妻子排除在外。雙方自願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條件,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同樣構成強姦,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男女結為夫妻後的確有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不會因為在自己家以外的場所發生性行為而被公安機關以賣淫嫖娼處罰。但是,雙方自願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條件,丈夫沒有權利任意支配、蔑視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碼要求。男女之間締結婚姻關係,只是表明他們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並不意味著他們在情感和性關係上承擔任何義務。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夫妻同居和發生性行為的義務。婚姻並不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傳統觀念認為,婚姻是公開地對男女兩性關係的約束,使當事人之間的兩性關係合法化。男女結婚以後,雙方之間即產生包括“性權利”在內的特定的權利。婚姻關係的當事人自登記開始,就意味著雙方相互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所以,不應把婚內性行為考慮在強姦範圍之內。而以現代法學的角度來看,婚姻是一種身份關係,西方法學更認為是一種契約,它只表明婚姻當事人之間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而這種義務人法律上講並不應包含“性義務”。男女結為夫妻後,丈夫有要求與妻子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但這種權利能否實現,取決於妻子是否同意。妻子並不是沒有意志的物品,她在婚後也完全具有獨立的人格,丈夫是沒有權利強迫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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