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發現自己的代理人真的犯了法,但他隱瞞不報,會不會構成犯罪?

天空之晨372


前不久,澳大利亞一名著名毒品、黑社會類案件的辯護律師被曝光為警方臥底。結果呢,澳大利亞不但懲罰了這位律師,還將此前其代理的所有案件全部啟動了重審程序。

所以,這個問題的結論是:不會。甚至如果辯護律師向國家機關檢舉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將構成程序嚴重違法,必須重審。

法律賦予了辯護律師不向國家機關檢舉當事人犯罪事實的權利,也設置了辯護律師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的義務。這是基於現代刑事訴訟法理念和刑事審判制度的必然結果,只有維繫辯護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才能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基本人權。

當然,如果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這個問題非常好,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也就是說,律師應該做的是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遇到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繼續為其提供辯護或繼續為其代理。

二、律師有不洩露當事人隱私的法律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這是律師的義務。

該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規定很明確,對於委託人準備實施的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是不能為其保密的。

請注意:是準備實施的或者正在實施的上述幾種犯罪事實和信息。

所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現自己的委託人有違法犯罪行為(除了上述幾種犯罪行為外),隱瞞不報,不僅不會涉嫌犯罪,而且是法律許可的。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性質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並非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辜的,而是現代法律制度下應有的一種平衡。任何人在面對代表國家權力的公訴人,他總是弱小的。如果沒有律師,控辯平衡的格局就被打破,國家權力就可以為所欲為,我們的權利就會朝不保夕。

這樣說,並不是說,律師有多麼高尚,律師就是一個職業,一種法律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告訴律師所有的情況,那是基於信任,基於契約。如果律師知道當事人以前的犯罪信息轉而舉報,那等於委託人實質上花錢請來了一個公訴人,這樣的情況下,律師違反的不僅僅是職業道德,也破壞了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契約。這種行為破壞的是整個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基礎,以後誰還敢跟律師說真話,不講真話又怎麼讓律師進行實質性的辯護。

所以法律賦予了律師拒絕辯護的權利,但不能給律師作為公訴人的權利。


郭廣吉律師


律師應該絕對服從程序正義,因為律師是法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尊嚴和法律的正常運轉完全依賴於程序正義,任何時候實質正義妄圖凌駕於程序正義,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就蕩然無存。

按照律師法,律師應完全站在委託方的立場為委託方爭取最大利益,在不犯罪的情況下。

以下行為禁止:

1,偽造證據,串供造假。

2,銷燬控方證據。

3,隱藏正在或將要發生的犯罪行為。

4,舉報委託方已經結束的對犯罪行為。

以下行為被法律及律師操守要求執行:

1,影藏對委託方不利的證據,

2,幫助委託人設計問詢、筆錄、審訊、庭審答辯的方法策略,不洩露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但不能造假做偽證。

3,舉報正在或將要發生的犯罪。不包括已經發生的犯罪。

對立的立場決定了辯控雙方的存在,真理越辯越明。如果真相高於立場,那雙方目標一致就不會存在辯論,不會存在雙方,想象一下一方定罪是多麼恐怖的事情,必然回到為所欲為的黑暗教廷時代。


lgp3651


律師必須為自己的委託人保密,這是中外律師的普遍職業要求。

我們可以看到前一段周立波懟美國律師莫虎的有關糾紛,即便在那樣的情況下,莫虎律師仍然遵循這一職業守則,沒有接受王局志安的採訪,沒有透露他所代理的周立波案件的任何內幕。這一例子說明了律師為委託人保密的職業守則是如何得到各國律師的信守的。

和律師所信守的為客戶保密職業義務相同的還有醫生、會計師等職業。對自己利用職業便利接觸到的客戶秘密都有保密義務。

對律師等特定職業所具有的保密職責,法律也規定了律師所享有的舉證豁免權。

也就是說,律師為自己的委託人保密,包括了自己利用職務便利得悉的委託人犯罪行為保密,這種保密受到法律保護,不會被法律追究。

中國律師的這種保密義務,根據法律有一些例外情況,就是對委託人正在或者馬上要實施的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的現行犯罪行為,律師可不受職業保密義務的限制,進行揭發舉報。比如間諜,暴動,爆炸,投毒,殺人,放火等等重大案件,律師發現委託人正在實施或者馬上就要去實施上述重大犯罪的,不受保密義務限制,可以進行揭發舉報。


上海默石


以前發生過辯護律師知道自己的刑事犯罪委託人的犯罪事實,並在看守所內利用探視機會與其合謀串供,試圖推翻之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詞,結果被公安機關察覺。公安機關依法拘捕了該律師,最終律師交代了自己與委託人串供的事實,並以包庇罪被提起公訴,被判決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與中國的相關法律有關係,與我們瞭解到的西方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很大不同,在中國的刑事案件中,律師明知委託人的犯罪事實,卻採取串供的方式推翻偵查機關的證詞,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律師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訟領域,經濟糾紛、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商業欺詐等。如果是涉及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實清楚,不存在冤假錯案的情況下,律師基本上沒有可能推翻偵查以及公訴機關的起訴。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做的是在量刑上,爭取對委託人有利的判決,比如某某罪按刑法規定是5-7年,那麼是五年還是七年就看律師的能力了。


雯臣


我國法律規定,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有義務為嫌疑人保守秘密,除非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這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權利,如果從法理角度解釋很複雜。

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真的犯罪,律師也不能拋開其辯護義務去舉報,否則就是違法。


油而不膩的老法狗


一個律師發現自己的代理人真的犯了法,但他隱瞞不報,會不會構成犯罪?

律師的職責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他的另一個職責是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同時也應該和違紀違法作鬥爭。作為一名律師,要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發現被代理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應該積極主動予以制止,並且規勸被代理人主動向有關部門投案自首。假如律師做不到這一點,而且還隱瞞不報,還有可能為其出謀劃策,其後果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有可能還承擔刑事責任。(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開宗明義,不好說!需要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如果只是『知情不報』,原則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任何人都是如此。

代理對象犯了法,律師明確知曉此事,但沒有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原則上,他不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同理,你朋友犯了罪,你知道此事,但沒有主動檢舉,你也不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依現行法律,只有『窩藏』和『包庇』才構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在明知道對方犯罪的情況下,還採取實質行動,為其逃脫法律制裁提供協助,這才構成犯罪。


月下沒有花


根據律師的職業特性,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與義務,有資深律師做了解答,這裡就不多說,本人只從現實的角度來談一些自己的見解與看法。


其實大多刑辯律師在辯護活動中更多的是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利,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但是現實中的司法活動中被告人的權利很容易被忽略,而律師就能保障這些權利不被忽略,在合法的情況下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化的利益。

其實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該怎麼判在司法解釋裡面都很詳細,所以律師的作用幾乎沒有,再牛的律師“司法解釋”中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律師也不可能把它辯護成不死,所以律師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頂多就是個“傳話人”而已,對案件起到的作用無非就是提出“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這些觀點而已。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說律師想要成功,無非就是熬資歷,刑辯律師就更慘,因為大多刑辯都是失敗的,能碰到個死的辯成活的,刑期長辯成刑期短的,有罪辯成無罪的太難了,這需要極好的運氣。如果真成了,那就牛大發了,出去吹噓這也是自己的資歷。

而更多的律師無非就是熬資歷,畢竟律師年齡越大越吃香,說出去我當了多少多少年的律師也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生意也比較好上門。


而律師行業最忌諱的就是2面3刀,吃原告也吃被告,洩密背後捅刀子的,不管有天大的原因,即使你的行為再正義,這對律師來說就是個人生汙點,會受到整個律師行業的唾棄。雖然可能你會贏得社會輿論的讚許,但是對自己來說壞處大於好處。

打個比方,你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當你聽說這個律師以前辯護的時候洩過密,你還會找這個律師為自己親人辯護?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當你知道這個律師以前洩過密,你還會對這個律師不隱瞞?

人都是自私的,你的道德再高尚又怎樣?同行會唾棄你,客戶對你有顧慮,或許整個律師事務所都不敢再用你,因為怕你把律所的民聲搞臭了,對於客戶來說,別人不會知道你這個律所有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律師,別人只會知道,這個律所有個2面3刀洩密舉報的人。


所以,把社會的輿論和道德觀壓在律師這個職業上是很不公平的,因為這是律師的職業特性所決定的,而且法律也保障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合法權利。


你是喜歡一個一切以客戶自身利益出發的律師,還是喜歡一個明面裡讓客戶知無不言,背後裡拿著犯罪證據去舉報的律師?

或許當你有那麼一天的時候,你就知道怎麼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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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委託人的個人隱私是律師的職業道德,也是律師行業生存下去的基石之一。況且,律師的職責就是在法律限度內為委託人爭取最大權益,而不是揭發他們的犯罪事實。因此,原則上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委託人的犯罪事實,也沒有向司法機關揭發的義務。

美國是一個人權至上的國家,特別強調律師的保密義務,如果律師私自透露委託人的犯罪事實不光不會讓委託人受到追訴,自己反而構成犯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認為打擊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的權利同等重要,如果允許律師私自透露委託人的犯罪事實,那麼以後犯罪分子將不會完全信任律師,他們委託辯護的權利也就大打折扣。


我們雖然也強調律師的保密義務,但明顯更加偏重於打擊犯罪。雖然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委託人的大部分罪行,不用告知司法機關,但並不是所有罪行都不用告知。法律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果得知委託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就需要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如果不說則涉嫌構成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因此,上大學時我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的老師這樣說:“做律師和委託人交談的內容一定要僅限於與案件相關,一旦委託人開始說其他的就要立馬打住,千萬不要因為好奇讓他繼續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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