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謅八扯之掃黑除惡“保護傘”“包庇”“放縱”

胡謅八扯之掃黑除惡

“保護傘”“包庇”“放縱”

【廢話,略過】保護傘,百度百科釋義:本指保護某些人或某些勢力的利益不受損害的力量,在反腐語境下,“保護傘”特指黑惡勢力“保護傘”。其並不是一個法律名詞,因此也不可能在刑法典上上找到其明確的定義。

但是,這詞頻繁的出現在多個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中,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其實,我認為“保護傘”這個詞在刑法典上有對應的法律用語,但不是名詞,而是動詞,即“包庇”和“縱容”,也即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新的問題來了,包庇到底什麼意思?放縱又是什麼意思?且聽我胡謅八扯一會。

【可看可不看】先說包庇。

在刑法典中,該詞共出現6次,分別是: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同一條第五款第四項“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同一條,竟然出現兩個不同名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點蒙圈,會不會是我看錯)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做假證明包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同條第二款“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第三百六十二條【包庇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從以上刑法典條文來看,似乎並未解釋什麼樣的行為才算包庇行為,對具體的實務操作意義不大。

【略微有點價值】那就先來看看非法律意義上包庇什麼意思,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包庇,指袒護;掩護;向處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供虛假證明幫助違法違紀行為人掩蓋違法違紀事實。”其中,提供虛假證明幫助掩蓋違法違紀事實的表述與《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相當。僅憑這些,仍然不能很好的認定“包庇”在刑法典上的含義,更別提“保護傘”。但是刑法典的運用,必須嚴格依據法典的規定,不能摻雜個人感覺的隨性理解。因此,各司法機關又陸陸續續出臺了幾個相關解釋,其中就有關於這個“包庇”的解釋。

【已經噴出本人全部的墨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 根據該解釋,包庇的主觀目的明確,就是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問題又來了,幫助惡勢力算什麼行為呢】。 然後就是具體的行為,通風報信這沒啥說的,典型的漢奸,嚴懲;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這些行為又可能分別構成偽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這個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可能涉及法條競和與想象競和;幫助逃匿,這個行為在刑法典第三百一十條窩藏罪中規定的,這個司法解釋,卻將該行為納入到包庇的行為解釋中,明顯有提高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打擊面的意思【個人瞎猜,猜錯勿噴】,該!“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這個就有意思了,阻撓不能具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的意圖,否則就構成了妨害公務罪,如果一旦構成妨害公務罪,哪個罪重就選哪個收拾!

【重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法[2009]382號)》中明確“包庇”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至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包庇,齊活!

下面是縱容。

縱容,這詞一共在刑法典中出現了三次,不像“包庇”,起碼還有其他條款可以參照下,所以,直接找解釋。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根據這個解釋,客觀行為上就是典型的不作為,主觀屬故意,主體依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啥可說滴。。。估計也是因為這,有關的司法解釋才這麼少吧。

縱容,齊活!

最後再來聊聊“保護傘”,根據之前引述的《解釋》保護傘就是指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底哪個,還得繼續研究,此坑預留,個人感覺應該是國家工作人員,否則打擊面太小了,但是,理性的直覺告訴我:應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綜上,主觀要故意,客觀要有包庇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客體。。。管他呢,反正有危害。。。四要件齊了。

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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