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騙子冒充老師收網課學費

家長學生謹防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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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2月13日,江蘇省南通市一名女士報警稱,有人冒充老師進入其子女的班級QQ群,發信息說要收取資料費398元,因疫情影響,繳費統一改為線上支付,而且還提示支付成功後截圖發群裡方便統計。因對方QQ頭像和暱稱與老師一致,這位女士沒有猶豫,當即掃碼支付。當老師發現群裡異常情況進行提醒時,已有12名家長被騙。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和作案手段,2月14日,警方在廣西賓陽將正在作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現場繳獲電腦、手機、銀行卡、流量卡等大量作案工具。目前,這一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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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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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第二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過假冒微信群內老師身份,致使受騙家長對其身份產生錯誤認識,按其要求向其個人微信賬號轉賬支付資料費。這種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據為己有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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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恰逢春節,疫情爆發,全國人民上下同心,齊心抗疫。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冠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至此已二月中旬,因疫情尚未穩定,各地中小學及高校延期開學,為保證“停課不停學”,多所學校嘗試通過網絡授課形式來保持教學工作的推進。該項舉措在對教育者與被教育者提供便利時,卻有不法分子在暗處蟄伏,伺機而動,他們以受疫情影響、學校延期開學為由,冒充老師在班級QQ群內騙取學雜費。

犯罪分子從不放假,我們的防範意識也不能鬆懈。疫情防控期間,學校組織在線學習,若有在線收費事項,繳費前注意通過電話等方式與老師核實真偽,謹防受騙。另外,學校和老師也要加強微信、QQ等聯絡群的安全管理和防騙宣傳,避免陌生人隨意加入家長、學生的聯絡群內。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戰“疫”普法」全民“戰疫” 守法須知

“戰疫”普法新冠肺炎

防控法律知識問答(十四)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負有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法定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嚴禁獵捕、殺害、違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出售、購買、運輸、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實行行政許可、專用標識管理和檢疫管理制度。


Q


一、關於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實行監測、人畜共患動物傳染病防治和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規定

A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第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第十六條第二款)。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第十八條)。


Q


二、關於對獵捕、殺害、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以及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實行行政許可的規定


1.對獵捕、殺害野生動物實行行政許可的規定。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第二十二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2.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行政許可的規定。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3.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實行行政許可、專用標識和實行檢疫的規定。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凡出售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三十條第二款)。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和檢疫,任何組織和個人禁止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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