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身份”到“契約”的法律解讀

改革開放前,中國社會呈現“國家-人民”二層式、大一統的政治一元化社會結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意識形態)等體制結構和相關領域高度重疊,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整個國家和社會資源由政府高度集中並統一配置,促成社會價值判斷一元化局面。在此意義上,“國家、政府和社會”是同義詞,其內涵和外延具有同一性;在消滅了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之後,“人民”無論作為個體還是整體,都具有高度的政治同質性,整個社會結構層次分明、秩序井然。這種政治上高度一元化社會結構本質上構成一種身份制社會體制,具體表徵為關係(熟人)社會和等級社會。

身份等級制社會體制的理論根源就是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社會的基本原理,制度基礎是遵循血統法則和等級制度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具有以下特徵:一是這種身份區分制度貫穿於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並直接決定社會資源的配置方式。社會交往和利益分配遵循嚴格的身份等級原則。身份高貴的成員在各領域都具有優先權,而在相同身份的群體內部,則實行嚴格的等級配給制。在這種社會體制下,身份和等級本身就是一種社會資源,可以用金錢來衡量,並進行市場交易。二是“身份制”社會體制允許身份的繼承或世襲,並且對不同身份群體在社會政策上實施差別對待。現戶籍制度把社會成員制度性分割成兩個相對獨立的世界,即兩個不同利益群體,並在社會資源配置體系中處於明顯的不平等地位。三是社會成員受單一身份的限制,流動性較弱,社會關係表現為熟人社會,並具有較強的區域性。

自20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開始實施面向市場的改革開放。在市場化進程中,如繼續維持身份等級制社會體制,或將造成嚴重後果,即某部分身份等級高的群體壟斷社會資源,從中獲得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利益,導致貧富差距擴大化。整個社會最大的不公平,其實是城鄉社會間利益的分配不公,成為誘發社會危機、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於是,現階段的中國各個社會階層逐步形成,社會分層日趨成熟。這表現為,一些社團組織逐漸從國家(政府)層面分離出來,政治意義上的人民共同體開始重組為法治社會下的代表不同利益訴求的公民團體。“國家-社會-公民”三層次結構已具雛形,同質一元化社會正向異質多樣化社會轉變,具體表現為經濟成分和經濟利益格局多樣化、社會生活多樣化、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就業崗位和就業形式多樣化。原等級制社會結構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在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中,出現個體戶、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新的社會階層,民間組織大量湧現。正是社會分層產生的動力,並確保各階層之間有正常溝通、身份轉換的渠道,才促使公民為了向上層社會流動而努力奮鬥,同時不斷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文明,促成公民社會形成。

現代公民社會本質上是一種契約合作型社會體制。在契約合作型社會中,社會成員逐步擺脫土地或單位的束縛,具有較大的流動性,熟人社會開始走向陌生人社會,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工業化、城市化、城鄉一體化的必然結果。“陌生人”社會呈現如下特徵:人際關係疏離、情感紐帶缺失、內部關係鬆散、信任程度較低、社會制約因素相對較少;因而對於法制保障的需求更加迫切。

首先,建設契約社會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根本上消除對人身份的制度化差別對待,真正確認公民平等享有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一切權利,以及確認公民之間的法律地位和權利關係是對等的。

其次,政府的職能更應偏重協調和激發相互陌生的公民之間的行動和合作,在陌生人世界中建立起一種不同於熟人關係的公共關係和公共道德,即非特定公民之間的社會契約和信任。構建國家(政府)、社會、公民這三者相互之間,以及不同社會階層或群體之間的權利(力)和義務的基本社會契約關係。這種社會契約根源於每一社會成員的同意和遵守,並通過這種普遍的同意和遵守保障成員行動和交往的順利展開。國家法律在其起源和制訂上也屬於這種承諾和契約,併為人們提供一種可控性預期和安全感,減少社會風險,促進社會協同。

一切社會關係、社會交往和利益分配應當遵循契約精神,其精髓就是平等合作、互惠共享。只有在此基礎上,國家、社會、公民在各自領域內相互認同、各盡其責,才能形成一個互信互動、互助互愛和諧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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