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催收自律公約》,野蠻催收需要自律!

2018年3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對外公佈《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對從業機構的催收行為進行規範,在規範債務催收行為時,公約用到了14個‘不得’,等於給催收行為劃出了

14條清晰的紅線。內容如下:

解讀《催收自律公約》,野蠻催收需要自律!

公約內的14個‘不得’:

1,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2,不得對超出部分進行催收。3,不得非法洩露個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個人信息。4,不得騷擾無關人員。5,不得采用恐嚇、威脅、辱罵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脅迫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6,不得頻繁致電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7,不得向債務人外的其他人員透露債務人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信息,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情形除外。8,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還款。9,不得以催收名義非法收取額外費用。10,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穿著誤導性服裝。11,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體。12,不得搶掠或破壞債務人及其他人員財物。13,不得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14,不得冒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的名義開展催收。

解讀《催收自律公約》,野蠻催收需要自律!

《催收自律公約》有利於規範互金行業各類存在已久的催收亂象,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公約第五條規定,平臺對債務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超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對超出部分進行催收。這意味著實行高息模式的平臺在催收時將受到影響,試圖以高利息來覆蓋高壞賬的做法也將難以行通。

《催收自律公約》要求,從業機構應建立催收業務系統,該系統應有效支撐債務催收過程管理和債務催收行為管理。從業機構所開展的催收活動應在系統內進行記錄,相關數據應保存5年以上。在開展債務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一時間表明所代表機構的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及借款資料。現場催收應全程錄音或錄像。

對不當催收、信息保護、外包管理等當前債務催收最突出的問題,《催收自律公約》也作出了明確指示:從業機構實施債務催收外包,應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審慎選用外包機構,明確劃分經濟法律責任,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流程、人員管理、投訴情況等,確保外包機構遵守公約要求。

解讀《催收自律公約》,野蠻催收需要自律!

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披露的數據顯示,目前累計發現催收平臺380家,涉及催收金額1.14萬億元。互聯網金融部分從業機構風控意識薄弱、風控能力欠缺,甚至貸前、貸中風控形同虛設,信貸逾期率、不良率高,主要依賴債務催收進行所謂的風控,對平臺自身、對全行業都將造成嚴重後果,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相信催收自律公約的發佈,將有效的遏制催收亂象,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形成有力支撐,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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