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北京顺义区张镇政府公开养殖场(户)信息案

周某诉北京顺义区张镇政府公开养殖场(户)信息案

2019年4月9日,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政府收到周某要求获取“2017年张镇养殖场(户)退出清单及张镇养殖场(户)退出奖励资金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9年5月22日,张镇政府作出顺义区(2019)第4号-答《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书),告知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如下:向您提供《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退出所需资金的函》及《张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退出台账》复印件共4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故本机关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进行遮盖处理后向您进行公开。

周某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请求撤销张镇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张镇政府按其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周某为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侯庄村村民。2019年4月9日,张镇政府收到周某要求获取“2017年张镇养殖场(户)退出清单及张镇养殖场(户)退出奖励资金申请”的申请。

因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养殖场(户)相关隐私信息,2019年4月29日,张镇政府通过公告方式征求意见,要求同意公开信息的养殖场(户)在5日内到所在村庄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书面登记,逾期不进行书面登记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2019年5月15日,顺义区张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侯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后苏桥村村民委员会、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说明,称张镇政府征求意见公告期和登记时间已经届满,至今无人至村民委员会登记同意公开相关信息。

2019年5月22日,张镇政府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同时向周某公开了《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退出所需资金的函》和《张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退出台账》(

台账中规模养殖场(小区)名称、养殖户名称、负责人、身份证号被遮挡)。张镇政府于2017年6月16日向区动监局发出的《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退出所需资金的函》的主要内容是:记载本期所需各项资金的数额,并申请动监局提请区政府及时拨付所需补偿资金。《张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退出台账》中记载的各项补偿资金数额与上述函件中记载的资金数额一致。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2019)京0113行初41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

本案中,张镇政府认为部分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对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区分,将可以公开部分依法进行公开,将不应当公开部分在被诉答复告知书中告知周某不予公开的理由,且张镇政府向周某公开的信息从内容上看涵盖了周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所公开的两份材料亦无矛盾之处。因此,张镇政府已履行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其所作被诉答复告知书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2019)京0113行初41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周某诉北京顺义区张镇政府公开养殖场(户)信息案

北京三中院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后对于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本案中,周某要求公开“2017年张镇养殖场(户)退出清单及张镇养殖场(户)退出奖励资金申请”,张镇政府经审查,认为周某申请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经依法征询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对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区分处理,将可以公开部分依法进行公开,将不应当公开部分在被诉答复告知书中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且张镇政府向周某公开的信息从内容上看涵盖了周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所公开的两份材料亦无矛盾之处。故张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

关于周某认为张镇政府所公开信息涉及的行政行为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诉讼意见,政府信息本身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关于周某认为张镇政府采用公告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违法的诉讼意见,现行并无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方式的明确规定,本案中,鉴于周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全镇多个养殖户,张镇政府采用公告的方式征求意见并无不当

故周某上述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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