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訴北京順義區張鎮政府公開養殖場(戶)信息案

周某訴北京順義區張鎮政府公開養殖場(戶)信息案

2019年4月9日,北京市順義區張鎮政府收到周某要求獲取“2017年張鎮養殖場(戶)退出清單及張鎮養殖場(戶)退出獎勵資金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019年5月22日,張鎮政府作出順義區(2019)第4號-答《答覆告知書》(以下簡稱被訴答覆告知書),告知周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答覆如下:向您提供《北京市順義區張鎮人民政府關於我鎮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關閉退出所需資金的函》及《張鎮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退出臺賬》複印件共4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故本機關對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予以保密,進行遮蓋處理後向您進行公開。

周某不服上述行政行為,訴至北京市順義區法院,請求撤銷張鎮政府作出的被訴答覆告知書,並責令張鎮政府按其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北京市順義區法院經審理查明:

周某為北京市順義區張鎮侯莊村村民。2019年4月9日,張鎮政府收到周某要求獲取“2017年張鎮養殖場(戶)退出清單及張鎮養殖場(戶)退出獎勵資金申請”的申請。

因周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養殖場(戶)相關隱私信息,2019年4月29日,張鎮政府通過公告方式徵求意見,要求同意公開信息的養殖場(戶)在5日內到所在村莊的村民委員會進行書面登記,逾期不進行書面登記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2019年5月15日,順義區張鎮王莊村村民委員會、侯莊村村民委員會、趙各莊村村民委員會、後蘇橋村村民委員會、張各莊村村民委員會分別出具說明,稱張鎮政府徵求意見公告期和登記時間已經屆滿,至今無人至村民委員會登記同意公開相關信息。

2019年5月22日,張鎮政府作出被訴答覆告知書,同時向周某公開了《北京市順義區張鎮人民政府關於我鎮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關閉退出所需資金的函》和《張鎮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退出臺賬》(

臺賬中規模養殖場(小區)名稱、養殖戶名稱、負責人、身份證號被遮擋)。張鎮政府於2017年6月16日向區動監局發出的《北京市順義區張鎮人民政府關於我鎮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關閉退出所需資金的函》的主要內容是:記載本期所需各項資金的數額,並申請動監局提請區政府及時撥付所需補償資金。《張鎮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退出臺賬》中記載的各項補償資金數額與上述函件中記載的資金數額一致。

順義區法院經審理(2019)京0113行初411號行政判決書認為:

本案中,張鎮政府認為部分信息內容涉及第三方個人隱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對周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了區分,將可以公開部分依法進行公開,將不應當公開部分在被訴答覆告知書中告知周某不予公開的理由,且張鎮政府向周某公開的信息從內容上看涵蓋了周某申請公開的內容,所公開的兩份材料亦無矛盾之處。因此,張鎮政府已履行法定告知及說明理由義務,其所作被訴答覆告知書並無不當。 判決駁回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不服北京市順義區法院(2019)京0113行初411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周某訴北京順義區張鎮政府公開養殖場(戶)信息案

北京三中院認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前後對於公開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本案中,周某要求公開“2017年張鎮養殖場(戶)退出清單及張鎮養殖場(戶)退出獎勵資金申請”,張鎮政府經審查,認為周某申請的部分信息涉及第三方身份信息等個人隱私,經依法徵詢第三方意見,在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對周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了區分處理,將可以公開部分依法進行公開,將不應當公開部分在被訴答覆告知書中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且張鎮政府向周某公開的信息從內容上看涵蓋了周某申請公開的內容,所公開的兩份材料亦無矛盾之處。故張鎮政府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及說明理由義務。

關於周某認為張鎮政府所公開信息涉及的行政行為沒有規範性文件依據的訴訟意見,政府信息本身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非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審查範圍關於周某認為張鎮政府採用公告方式徵求第三方意見程序違法的訴訟意見,現行並無關於徵求第三方意見方式的明確規定,本案中,鑑於周某要求公開的信息涉及全鎮多個養殖戶,張鎮政府採用公告的方式徵求意見並無不當

故周某上述主張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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