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土地清表雖由村委會組織實施,但應視為土地徵收的行為

【摘要】為了安置45省道拆遷戶,需徵用集體土地,被告和第三人在與原告協商多次無法就協商一致,原告一直不願與被告簽訂協議。被告組織人員與第三人一起對原告的土地進行清錶行為。後,又將原告所有的二處大棚進行了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既未與原告達成合意的前提下,又未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也沒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直接組織實施對原告土地清表的行為,構成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徵收拆遷,土地清表,村委會,組織實施

行政訴訟:土地清表雖由村委會組織實施,但應視為土地徵收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土地清表雖由村委會組織實施,但應視為土地徵收的行為,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餘某某與x市x區x鄉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781行初555號”。

二.基本案情

(一)為了安置45省道拆遷戶,需徵用集體土地,本次徵用共涉及到原告土地面積合計1378.52平方米。2018年11月6日,x市國土資源局x分局編制使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情況表,11月28日被告在x市××2018年度計劃第四批次建設用地的規劃選址證明安置用地上蓋章,11月30日x市人民政府同意上述申請。

(二)被告和第三人在與原告協商多次後,雙方無法就土地調換事宜協商一致,原告一直不願與被告簽訂協議。第三人為此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投票進行表決,通過了對文化禮堂中心建設,村民的建設用地及對不支持農戶進行清錶行為事項。2019年1月5日,被告組織人員與第三人一起對原告的土地進行清錶行為。2019年5月8日,又將原告所有的二處大棚進行了拆除。

三.裁判結果

(一)本案中,涉案土地的項目為S313(省道)x至x段改建工程x段安置地塊,並非被告和第三人所說的為了建造文化禮堂居家養老中心的農民建房而收回本村集體農用地,根據法律規定,組織實施單位應為當地人民政府,被告作為當地的鄉政府,理應是本次安置地塊所涉及農用地徵收的組織實施單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被告在既未與原告達成合意的前提下,又未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也沒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直接組織實施對原告土地清表的行為,構成違法。2019年月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市x區x鄉人民政府於2019年1月5日對原告餘某某戶位於x市x區x鄉聯民村地名為牆外的土地進行清表的行政行為違法。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2019年1月5日,被告因徵地需要在尚未補償安置的情況下,擅自將原告地表種植的苗木全部強行毀損並在2019年5月8日對原告所有的兩處大棚實施了拆除。被告未告知原告徵地詳情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從未告知原告享有陳述、申辯權、甚至雙方對地上附著物尚未進行清點核對。被告的清錶行為違反徵地程序,應確認違法。

(二)答辯意見:本案並非鄉政府徵收徵用行為,是聯民村為了建造文化禮堂居家養老中心的農民建房而使用本村集體農用地。2018年11月,x鄉聯民村向上級政府申請在45省道旁調整一塊農用地用於農民建房,而原告苗木所在地位於安置區塊範圍內,故聯民村村委會經上級政府批准後決定向包括原告在內的案涉區塊農戶進行土地清表。該清錶行為系經村民同意後村委會自行組織實施,其拆除清錶行為並非受其他行政部門委託或授權,非行政行為。且x鄉聯民村村民委會系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並非一級政府。故本案並非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告應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三)法院認為:從項目安置的名稱為省道改建工程安置地塊,及被告積極參與村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和表決、鄉幹部與村民協商解決徵地事宜、苗木賠償事宜、清表時鄉政府副書記在場指揮、鄉行政執法局參與現場維護秩序等等行為,可以推斷被告是本案的組織者和實施者。聯民村村民委員會在此次徵收過程中,雖然有將徵收的土地作為建造文化禮堂居家養老中心的意圖,但並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批,況且村委會也不是行政單位,其在本次徵收土地和清錶行為過程中,僅僅是起到協助的作用,因此並不是本案的責任主體。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2.行政訴訟:依照耕地租賃合同栽種的果樹,無相應證據不得予以清除。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徵收拆遷:未履行合法徵地手續,不能強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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