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导语: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各朝各代农业都是国家财政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又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所以土地政策制定的合理与否,执行的好与不好,都会直接影响到到这个朝代的财政状况。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本文就以隋代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对国家财政状况的影响为例进行论述,验证土地制度对国家财政的重要作用。

一、隋朝初期所面临的土地问题

隋朝是在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这一时期土地荒芜现象的严重、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土地买卖风行不止成为隋初所面临的主要土地问题。

  • 首先,土地荒芜现象是魏晋南北朝以来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十六国混乱时期下土地荒芜的现象直至北魏建立后仍然存在。北魏末年,北方走向分裂,首先东魏与西魏对峙,然后北齐与北周交战,人口死亡,编户流移,土地荒芜的程度比之北魏繁荣时期有增无减。正因如此,隋代才有条件继续实行均田制。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由于荒芜土地的存在是实行均田制的一个先决条件,所以元人马端临认为均田制下“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地”,这不仅指北魏而言,而且也包括隋唐时期。可知,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土地荒芜现象继续遗留到隋初。土地的荒芜,使封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人即田租落空,这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个最大的威胁。

  • 其次,是土地兼并越来越烈,国家税收日益减少。

土地兼并问题在三国时期就已经出现,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西晋时大土地私有制很快形成。北魏在均田制实行以前,“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尘”。均田制实行以后,田地兼并仍然长期存在,“富强者兼并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当时,拓拔族没落贵族元文遥有地十顷,被“人冒相侵夺,文遥即以与之”。至于南朝的土地兼并更加激烈,大土地私有者有增无减。氏族豪强不仅兼并土地,而且封山固泽。

  • 最后,土地买卖风行不止,严重地影响着国家土地制度的存在。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众所周知,西晋时期土地买卖就非常严重,北魏实行均田制以后,土地买卖仍没能禁止。这就给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埋下了极大的祸患,所以从北魏末年开始,土地买卖屡禁不止。北齐时,土地买卖更加激烈,几乎所有的土地都出现了公开买卖的现象。原来官吏受赐的公田,“悉从货卖”。一般农民所受的露田“虽复不听买卖,买卖也无重责”。特别是贫困的农民,“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还“有懒惰之人,虽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长卖其口田,以供租课”。土地买卖的盛行由此可知。

以上所存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的亏盈。因为土地荒芜会使田租落空;土地兼并会使大多数农民破产,使农业税收大量,减少;土地买卖会使均田制面临瓦解,使财政基础遭到破坏。所以,隋代政府对这些问题不能不高度重视。

二、隋代对均田制的改革

隋代建立后,为了使国家掌握的无主荒田得到开垦,巩固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继续实行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度。在解决土地荒芜问题的同时,又对北魏以来均田制实行中所出现的土地兼并、土地买卖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解决。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对北朝历代实行的均田制进行整顿、改革和进一步完善,革除前代均田制中的各种弊端,并根据隋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许多新内容。除此之外,还严厉打击豪强地主和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不法行为,以此调节土地占有的极端不公,使生产力得到提高,促进农业经济尽快发展,为国家的财政来源打下雄厚的基础。

隋代均田令所受土地的种类有永业田、露田、园宅地、职分田和公廨田多种。永业田基本上属于私有,可以世代相袭,不再收还。露田是属于国有性质的,其收获物主要用于交纳田租。露田必须收还,农民到六十岁不从课役和身没之后必须交还给国家。职分田,渊于两晋南朝的禄田和北魏地方官吏的公田,所有权不为官吏私有,不准买卖,与北魏官吏的公田更加接近。公廨田也属于这种性质,主要用于官府的办公用费,平时出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其地租,上任官吏离职时交接给下届官吏。园宅地是农民的住宅地,良人三口给一亩,非良口者如奴蟀、匠户、乐户等五口给一亩,也属于私人所有。

就其均田制下受田对象来看,主要有各级官吏,上自诸王下至都督。他们受田最高者达一百顷,最少者也有四十亩。一般农民是受田的主要对象,农民所受土地“皆遵后齐之制”。除此之外,受田的还有奴婢和牛。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隋代自均田令颁布后,为了改变土地占有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十余年间又进行了多次改革。

开皇元年(581),废除北魏北齐以来丁牛受田的规定。这是为了调节农民对土地占有的一个重要措施。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一般小自耕农家庭饲养的牛数量是很少的,尚有不少农户缺少耕牛。而官僚贵族和豪强地主却拥有大量的耕牛,废除了丁牛受田,就使地主阶极利用耕牛多占土地受到了限制,有利于解决农民无地少地的现象。

开皇十年(590),增加了士兵受田。从此,军队取消了专业化的性质,府兵军士与农民完全一样了,府兵由兵农分离走向兵农合一,平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当到服兵役时,才去部队里从事戍卫和守边。由于府兵制与均田制紧密地结合起来,所以广大军人从开皇十年(590)以后开始参加受田。从而改善了农民受田的比例和受田的总数量,促使了原来大多数农民少地缺地的现象得到改变。

开皇十四年(594),对官府机构实行公廨田。公廨田的实施,虽然主观目的是为了让利与民,提倡兴化之道,但在客观上却保护了农民土地的稳定性,使他们的土地能够长期占有,这对维护农民土地占有比例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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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四年(604),取消妇女和奴婢的受田规定。在这一改革之前的均田制,妇女、奴牌和部曲皆是受田的对象。这一改革对调整社会各集团土地占有的比例起了很大的作用。妇人、奴婶和部曲同良人一样参加受田,势必会以此而占有大量的土地,使广大农民无地可种,更加剧了隋代土地占有的不公。改革中废除这些人受田,有利于缓和隋代土地占有不公的矛盾。

以上是隋代对均田制的一些重大改革,除此之外,对受田对象的年龄、受田的数额也作了许多调整,这些都是通过革除制度本身的弊端来解决土地占有的悬殊问题。另一方面,政府还通过严格均田制的执行和打击豪强兼并来解决这一问题。

开皇初年,太常卿苏威就提出了减功臣田来解决农民受田不足的问题,这一建议引起了隋文帝及有关大臣的注意和重视。开皇十二年(59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隋文帝征集各方建议,又令尚书策问四方贡士。隋文帝最后决定发使四出,到各地“均天下之田”。

所谓均天下之田,并不是再实行新的均田令,而是检查均田令实际实行的情况,禁止违犯均田令规定的行为。违犯田令的行为一是官僚地主和豪强士族是否额外多占土地,二是农民不能按照规定受田。这实际上就是对地主和农民所占土地多少的一次调整,不致使地主占地过多而农民无地可种。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与此同时,隋代政府还对官僚地主额外占田和兼并土地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即使权贵也不例外,从而保护了农民所占有的土地,这对调整社会各集团土地占有关系是一个很大的促进。正因为如此,隋代的均田制在北魏至唐各个时期中实行的是比较好的,土地占有关系的调整是有成效的。

三、均田制的改革对隋朝财政状况的影响

隋代农业经济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农田开垦数量的急剧增加。与历代垦田数相比,隋代的垦田数量是最高的。隋之后唐代的垦田数也没有隋代多,隋代的垦田数是唐以前历代最高的,每户平均也是最多的,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土地改革调整了利益分配,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垦田数的增加,使广大农民的土地占有情况比北周、北齐大为好转,从而使众多的劳动力与土地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地投人农业生产。人们无不勤于耕稼,土地开辟达到了地尽其力、人无遗力的程度。另外,农田水利也极为普及,其中著名的工程有开皇二年(582),开河渠引杜阳水敖三瞬原,“溉岛卤之地数千顷,民赖其利”。

由于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和农业设施的改善,隋代的亩产量大为提高,隋代的亩产量可达四石,由此可知隋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水平。

农业的发展,使国家财政迅速充实起来。隋代国家积蓄由亏转盈。至开皇十二年(592),国家积蓄愈加丰裕,达到了充溢的程度。整个开皇年间,国家的仓库无不谷帛盈积,“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洛口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

隋朝对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改革,以及对财政状况的影响

非但中央仓糜积蓄如此充盈,而且地方仓库的存粮也相当可观。如河东郡蓄,《资治通鉴》卷186载,武德元年(618),隋将尧君素守河东,李渊遣兵攻之。君素谓将士云:“今城池甚固,仓储丰备”。隋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积蓄是何等的殷实丰厚。以至贞观二年(628),黄门侍郎王王圭尤对唐太宗说:隋代“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直到贞观十一年(637),隋代遗留下来的积蓄还用之不尽。

结语

由于隋代一方面不征收工商业税,又不时大规模“大数量地减免地租,但另方面国家财政又比任何朝代都富裕,所以历史上许多人对其间的奥秘百思不解。

其实,隋代的财政主要靠农业税收,农业税收之所以如此充足,根本的原因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高度发展。由此不难看出,土地制度的改革对国家财政的巨大作用。从隋代土地制度与国家财政关系的研究中使我们得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启示,即要振兴国家财政就必须重视土地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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