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區高空拋物這事情你是怎麼看待的,到底是歸物業管理還是該報警?

加藤宗虓


小區高空拋物這件事,首先從個人行為上看,有失社會公德,應該受到道德遣責。如果發生一定的傷害和財產損失,是要負責賠償,後果嚴重的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會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2009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法規中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戓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久確定是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所以大家都有權制止、監督高空拋物。

如果發生高空拋物沒造成傷害的,首先找物業協調處理。如造成一定的傷害,先救治傷者,然後找物業協商處理,賠償損失;協商不成,報警處理;嚴重的直接報警處理,讓高空拋物者受到應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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