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歲母親要與65歲兒子斷絕關係,為啥?

很多朋友都喜歡看電影,

因為電影裡有精彩的故事,

今天說到的這件事,

電影都不敢這麼演——

90歲的老母親把65歲的兒子訴至法院,

要求斷絕母子關係!

這樣的事就發生在咱們晉城,

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90歲母親要與65歲兒子斷絕關係,為啥?


當事人

身份

年齡

王某

養父

已逝

趙某

養母

90

王某孩

王某富

養女

養子

67

65

王某與趙某夫婦1946年結婚,

婚後因未生育兒女,

於1956年收養了女兒王某孩

(收養時不滿一週歲),

1958年收養了兒子王某富

(收養時一週歲多)。

王某早年參加過革命,

於1964年病故,

在當時的艱苦環境下,

妻子趙某很難照料兩個孩子,

之後改嫁給了李某,

李某也於2010年病故。

1989年起,

趙某一直同養女王某孩共同生活。

因為王某是老八路,

根據相關政策,

自2013年起,

民政部門每月為王某的妻子趙某發放撫卹金,

一年大概2萬左右。

知道有了這麼一筆撫卹金,

65歲的養子王某富不幹了。

王某富多次上訪告狀,

聲稱:

民政局出具的報告有假,

養父母的婚姻不實,

自己才是老八路的兒子,

撫卹金應由他領取。

90歲母親要與65歲兒子斷絕關係,為啥?


90歲的趙某不勝其擾

將王某富訴至法院

要求解除自己與王某富的收養關係

法院一審判決:

鑑於被告王某富不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並表示願將趙某接到自家照顧生活,趙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能充分證明養母子關係已經惡化,以及原被告收養關係存續時間長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暫不解除原、被告的收養關係較為適宜。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

上訴至晉城中院

由於考慮到案件是特殊的家事糾紛,

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

且兩位當事人年事已高,

王某富還患有腦梗,

為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

及時有效化解矛盾,

晉城中院審監庭把庭審

搬到了當事人家門口。

90歲母親要與65歲兒子斷絕關係,為啥?


中院審監庭在陵川縣某村村委的

臨時法庭審理此案

二審法院認為:

趙某與王某的養母子關係已形成並維繫60餘年,期間雖沒有多少親情往來,但也相安無事,本案解除收養關係的起因在於2013年政府開始發給趙某每年2萬元左右撫卹金。

該撫卹金是陵川縣民政局參考縣人武部的建議,根據民政部《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老八路王某配偶趙某的,其養子女不能享受,且不因趙某在王某去世後改嫁而受到影響。民政局的處理決定系依法履行行政職權的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遵照執行。

在自己未能得到撫卹金且未與養母共同生活,未被養母授權領取撫卹金的情況下,王某就多方上訪告狀,堅稱民政局出具的報告有假,其養父母婚姻不實。

在物質極端匱乏的上世紀60年代,在老八路王某病逝之後,孤兒寡母,趙某是如何含辛茹苦將年幼的王某孩和王某富姐弟拉扯成人的,其艱難程度可想而知!其改嫁也許是當時情境下的唯一選擇。

鳥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況人類乎?王某富成家後非但不對養母盡其應盡的贍養義務,反而在得知耄耋之年的養母領取到撫卹金的消息後,抱垂涎嫉恨之心,欲奪之而後快,甚至在莊重的法庭之上,公然非議其養父母七十多年前的婚姻關係,流露出不認孃親,只認金錢的醜態。

其本身已65歲高齡,也面臨被贍養的處境,但其不能將心比心,仍拒絕感恩,違背孝義,辱沒了其養父王某法作為革命前輩的奉獻和犧牲精神,給後輩子孫帶來極其不良的負面影響,其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

但同時,法院考慮到上訴人趙某年事已高,接受子女的贍養是其法定權利,收養關係一旦解除,該權利將隨之永久喪失;

雖趙某老人當庭表示不需要王某富贍養,但一審從雙方撫養關係形成時間太久,也不存在虐待、遺棄等情形的實際情況出發,決定給趙某老人一段重新考慮的時間,也給王某富一個改過的機會,判決暫不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孝道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老人笑了

我們就孝了

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

無論何時

我們都應該善待自己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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