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出臺《達州市行政複議調解和解辦法》

達州市出臺《達州市行政複議調解和解辦法》

為規範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提高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近日,達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出臺了《達州市行政複議調解和解辦法》。


《辦法》規定了行政複議調解、和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並對行政複議調解、和解的範圍和具體操作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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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了行政複議調解、和解的案件類型,主要涉及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這三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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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調解、和解的相關環節進行了規範,並明確調解、和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對調解、和解事項具有處分權;


調解內容或和解協議可能影響第三人的權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經第三人書面同意接受或在調解筆錄、和解協議上簽名予以明確認可;


調解筆錄、和解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和解協議經行政複議機構確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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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了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明確要求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工作納入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年度依法行政目標績效考核範圍,同時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人員調解、和解工作的業務培訓。


《辦法》的實施,必將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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