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8000元,轉正後必須給1萬元嗎?

蘇群朋


真正去打過工的人都知道。天上不會掉餡餅的。提醒我們農民工兄妹們。小心招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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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轉正工資必須高於試用期工資的道理。但一般情況下轉正工資會高於試用期工資。

比如對校招大學生,試用期工資給一個固定數,轉正時根據表現有高有低。對社會招聘,一般是談定轉正工資,然後試用期工資打八折。比如一開始就談好,轉正後月薪一萬,試用期八千,試用期三個月。

但在好多一線城市高科技行業試用期工資都不打折了,尤其是如果招聘的是經驗豐富的人才,試用期工資不打折,只是約定一個試用期。

所以不管校招還是社招,找工作最應該關注的還是轉正工資,其次才是試用期工資。企業如果只告訴你試用期工資,那麼你應該問清楚轉正後月薪多少,年薪多少。


職場三原色


謝謝您的提問,小編專注於給各位分享各種職場經驗,每日更新,跪求大家關注,下面說一下我的觀點吧。

試用期工資8000元,轉正後必須給1萬元嗎?看到這個問題,小編內心為之一顫,樓主這個問題實在是霸氣,由衷敬佩。

首先說一下小編的觀點吧:試用期工資8000元,轉正後,不是必須要給1萬元工資的。下面小編給您分析一下:

1.法規層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有規定,說“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不說您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法規的要求,是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說,如果您offer談下來,這個崗位的薪資是1萬月每月,那您試用期,最低最低可以拿8000。

反之,您試用期的工資是8000,除非有規定說試用期的工資就是等於正常工資的80%,那您轉正後是1萬,否則就不是。

2.現實情況

現實出現得比較多的情況,要麼是試用期工資等於轉正後的工資(試用期工資不變),要麼是試用期工資按照公司規定,下降一定的數字(大於正常工資80%),要麼就直接按照80%來,怎麼變,這個是根據您入職時與公司商定的來才做(一般就是按照公司規定,沒有太大可談的空間)。

以上就是我的觀點,如果各位看官有不一樣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補充,謝謝大家!


在廣州奮鬥的普通人


試用期8000工資,轉正後必須一萬?

首先我說明一點是沒有什麼工作用人單位會答應必須給你多少錢,除非是別人或者公司請你幫忙才會這樣許諾吧。但這也只限於短時間或者把那事情做完給你的酬勞而已,並不是工資。現在迴歸正題。

首先第一點,既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就給你開8000的工資,難道這不能說明你的能力嗎?

其次第二點,試用期都能給八千,轉正後才一萬,你會是什麼心情,試用期和轉正後才二千的差距?這已說明你很快又會失業。

第三點,工資嘛,恐怕沒有多少公司會說必須給你多少錢一月,現在公司老闆的套路真的太多了,多的你想不到。

最後第四點,你必須明白公司能在試用期給你八千公資,這已經肯定了你的工作能力和一些綜合的考量才會給你八千,等你成正式工以後才給一萬,說明你對公司用處不大,若用處大怎麼可能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工資差距只有二千呢?以上只是個人看法而已。



守護


企業的工資額是“活期”付款,不是“定量”給付。試用期高,不等於轉正必高。

除非有合同規定必須是多少,不給多少就如何。一切工資福利來源都取決於收益。沒有收益,啥高調都是零。一

現在企業工資的發放都是老總說得算。其他人都是服從地位。只有計件卜照算的公式才可靠一些。


按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要是高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分錢都算合情,合不合理沒有說準的,談得再有理也無用。

要在企業爭取工資的合理性,只有在內部能找到可比性,比什麼都重要。即同工種崗,同勞動負荷,問操作時間,自已比別人少,就應過問,但還要婉轉不傷人。因為老闆有自由獎勵權。


職場參謀


國家規定試用期不得低於正式工作的80%,則轉正後只要高於本地保障工資即合法。

試用期間勞資雙方都會做一個判斷,如果勞方欠優秀,而資方又不便再招,會提出降薪使用,反之則加薪率遠超25%。現實中,雙方對此兩種情況的接受率均遠大於0%,盲目的自尊心並不值錢的。

無論何方,若落於錙銖必較,則首先已喪失在職場衝浪的基本心態和資格,對於基本上不存在管理負擔的勞方尤其如此。


靖儒散人6906



視覺良愛


這個問題有點怪,好像問反了。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而且入職就要籤勞動合同(最遲不超過入職後一個月)。勞動合同裡必須約定勞動報酬的結算方式和標準。也就是說,你的轉正後工資和試用期工資都是在你入職的時候就約定好了的。


靈小露


首先你得合格,沒那個金剛鑽,還要幹那個瓷器活,搞不掂還想好事,那不是就想多了吧。


老杜92871


舉個例子

趙某於2017年4月3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測試工作,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並約定月工資標準8000元。2017年12月,趙某提起訴訟,主張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後工資的80%,因此,按照80%的標準,自己試用期工資標準時8000元,轉正後工資就應該是1萬元,要求科技公司按照1萬元的標準支付轉正後的工資差額。公司主張,雙方勞動合同已明確約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按雙方約定的轉正後工資足額髮放”,趙先生試用期及轉正後月工資標準均為8000元,雙方從未約定轉正後月工資標準1萬元。

員工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試用期後公司必須給10000元嗎?

淚目!航海王終於出手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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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第20條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規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不得低於”轉正後月工資標準的80%,並不意味著“試用期工資標準/80%”為轉正後工資標準。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等於或者高於轉正後工資標準的8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與動者約定試用期與轉正後採用同一工資標準。趙某認可《勞動合同》的真實性,雙方已對工資達成合意。最終,法院結合證據情況採信了公司的主張,認定趙某轉正後月工資標準與試用期工資標準一致,均為8000元,判決駁回了趙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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