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出女方有艾滋病,醫生沒有向男方告知,導致男方感染,能不能告醫院?

LoftyHer0


開什麼玩笑,自己實在點得了,難道真的是結婚之後傳染上的嗎?如果早都傳染上啥時候告訴你不是一樣?再說你媳婦是直接傳染源都沒告訴你,咋的你倆想去訛詐醫院咋的?


超仔亮


告肯定可以告,但可以明確告訴你法院不會支持,也不會勝訴。反倒是醫生如果向未感染艾滋病的男配偶透露實情,被患有艾滋病的女方告上法庭的話,不僅工作會丟,還有可能要賠償費用。

別覺得我在說笑,因為這事情,在我們醫務界發生過,只不過另一方還沒有感染,偶然得知這個事實。為什麼未感染一方告醫生沒用,而感染一方告醫生向他人透露實情,就會有嚴重後果,這是因為下面這條法律。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婚檢之時,一般男方雙方並沒有領證,也就意味著在法律上,兩人什麼關係都不是,所以婚檢醫生無權向未感染一方透露實情(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只需要向感染一方交待,後期再把信息上報省疾控中心。

事實上,很多婚檢醫生在拿到報告後,也並不是完全無動於衷(有朋友從事這方面工作),他們會根據情況,說一些有暗示的言論,或做一些有暗示行為,如果男方不明白,他們也就無能為力。

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而設定的,但是不是真的有好的作用,我個人也並不認可,至少在婚檢這塊不認可。但法律如今擺在那裡,任何一個人做到婚檢醫生的位置,都不會透露,除非拼著丟工作,賠錢的後果,相信也沒有幾個人能做到。

所以,各位在找對象的時候,還是多擦亮眼睛吧!


王醫生談精神病


我和我老婆認識四五年了,我們2017年8月份領的結婚證,當時也有去醫院體檢,體檢結束後醫生什麼也沒說,當年12月份舉辦的酒席,2018年春節懷孕了,懷孕體檢檢查出來艾滋病,當時我懵了,隨後我在醫院也做了抽血檢查,結果沒出來的那幾天我心裡緊張的很厲害,結果出來後是陰,也就是沒有被傳染,心裡的一塊石頭落地了和她一起回她老家四川,到了本地的疾控中心才知道,原來她有這個病九年了,當時心裡真的很氣!可是懷的雙胞胎,當時又不知道怎麼選擇,隨後在四川又做了一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你們在一起四五年沒被傳染,基本上排除了! 接下來又是對孩子的選擇,還有對她的選擇,是離她而去,還是留下來!孩子是留還是打掉,糾結了好久,擔心孩子出生後被感染了,我就作孽了!諮詢了很多醫生,又在網上看了很多案件

對艾滋母嬰阻斷技術有了大概的瞭解,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多,最後決定留下倆個孩子,醫院裡醫生了解後,當聽到我說當初想打掉孩子的時候,醫生問我為什麼,我說怕作孽,醫生說,現在科學發達了。9月12日,懷了七個半月的倆個寶寶出生了,出生三斤,及時做了阻斷治療,奶粉餵養,四十多天的時候做了第一次抽血檢查,結果是陰,當時心裡真的五味俱全,沒人理解我當時的心裡感受,三個月孩子又做了第二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第一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八十,馬上六個月了,過幾天去做第三次檢查, 下來我和我老婆的關係真的回不到以前了,現在幾乎不和她做愛了,只是為了孩子,在維持著沒有愛的婚姻!

很多人覺得不可思議!覺得不可能!今天是3月12日,倆個寶寶一歲半了,做了最後一次檢查!





下面兩張是我之前做的檢查,一次是懷孕時,一次是孩子出生後


公益志願者x


當然可以,毋庸置疑!

我國為何要求和鼓勵婚檢?就是要保證夫妻雙方的基本知情權,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後的婚姻幸福。

如果按照正規的婚檢流程,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檢查出了身體健康問題,另外一方肯定會知道結果,因為醫生會要求夫妻雙方一起來聽取有問題的檢查結果。

就算因為什麼其他原因,導致了只有女方知道病情,而男方不知情,最終導致男方因此感染,男方完全可以起訴醫院。

因為根據《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檢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決定。

醫師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院意見時,應耐心、細緻講解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後果給予重點解釋,並由首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籤署知情意見。

因此提問者提出的問題要麼是憑空捏造,要麼就是婚檢醫師行為過失,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醫師違反了婚前保健規範,自然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起訴,這道理就跟開車闖紅燈屬於違規行為一樣簡單明瞭,無可厚非!


西一安鮮


要做到隱私權和知情權的統一,婚檢醫院應該在制度上有保證。第一條就是出具男女雙方各自的書面體檢報告,其中包含婚檢醫學建議。第二條領取婚檢報告必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

做到了這兩條,醫院沒有責任,做不到這兩條,醫院承擔責任。沒有異常情況下,皆大歡喜,如果有一方有異常情況,另一方詢問醫生時,醫生可以婉轉告知,有點情況已經寫到了對方的體驗報告裡,可以自行向對方要求查看。這樣即使說有艾滋病毒感染一方不出示報告,另一方也應該會有所警惕,如果說被忽悠了認為沒事,那也是隱瞞者承擔責任。一般這樣受害者有理智的情況下不會將責任推給醫生。

題主提問的可不可以告醫院,我認為要看醫院是否有完善的婚檢制度、工作流程。能提問的還是理智的,怕的是不理智的受感染者會將怒火指向他人。所以醫院還是要盡到知情權和隱私權保護合理統一,規避風險。


鹽城2929369


絕大多數人都是不懂裝懂,自以為很正義,義正言辭的說瞎話!估計自己心裡也沒有個底! 給你們標準答案:婚檢女方有HIV,醫生只對女病人負責,所以只會告訴女方,至於女方是否主動向男方坦白,這是她自己的事!醫生沒有義務告訴男方!要說非得讓男方有所警覺,那也只能很隱晦的告知,有些問題,至於什麼問題,希望你們夫妻雙方回家開誠佈公! 歡迎愛鑽牛角尖的來逼逼叨!


眼鏡小虎牙


在這個事件中,要負主要責任的應該是女方,而非醫院。

病人去醫院看病是享有隱私權的,醫院在沒有徵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病情透露給其他人。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明文規定醫院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關隱私告訴第三人。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艾滋病其實並不是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負責婚檢醫院的義務就是做出正確的婚檢,給當事人出示婚檢報告。把女方的婚檢報告內容告訴男方非但不在醫院的義務範圍內,還侵犯了女方的隱私權。

最後,醫院向男方隱瞞了女方感染艾滋病毒的做法雖然不違法,但面對男方的健康權存在被侵害風險的情況下,更負責任的做法是,強調和提醒雙方回去一定要認真查看對方的婚檢報告。


上林院


婚檢女方有艾滋,醫生沒有向男方告知,導致男方感染。男方的身體受到了傷害,責任不在醫院,而主要在女方。

首先,從法律層面,醫生的做法並未違法

《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我國2006年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該法規42條規定,對確診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醫療機構應將感染的情況告知本人,本人行為能力受限的,告知其監護人。(注:行為能力受限,指的是兒童及精神病患者,兒童監護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條例39條還規定,未經本人及監護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開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歷信息。

所以,婚檢女方查出艾滋,醫生應當告訴而且只能告訴女方。如果醫生告訴男方,醫生就違法了!女方可以告醫生洩露了其私隱

從法律上,醫生的做法合法,但是從情理上,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讓大家難以接受

那麼,不考慮法律因素,假設醫生把女方感染艾滋的情況告知男方,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呢?

可以想象,男方大概率是要與女方分手!而且,可能導致女方感染艾滋的信息被傳播。女方不但要受到疾病的傷害,其私隱被暴露,還需要承受更大的精神傷害!

雖然有些人感染艾滋與其自身未能潔身自好有關,但也有很多是無辜受害者;如果她的信息被暴露,不排除出現嚴重後果,比如說自殺、報復社會等等!

這樣做也並非合適做法。

目前法制社會下,要求醫生的行為必須合法。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好男女雙方,醫生需要更有智慧

請大家既不要站在醫生的立場,又不站在婚檢男女的立場,從旁觀者的角度,想出一個最合適的辦法。

筆者能想到的方式是,醫生告訴女方,讓女方主動與男方分手(分手理由女方可以籠統說身患重病,如果男方還不願放棄,再交代自己是傳染病)。而如果男方愛的太深,仍不願分手,準備結婚之前,女方必須將感染艾滋的情況告訴男方,讓男方冷靜思考到底要不要結婚!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感染艾滋者應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將感染情況及時告知有性關係者!否則,就是違法!

但是,全靠女方自覺,對男方來說,並不公平!如果女方執意不顧道德、不顧法律,不將自己患病的情況告訴男友,男方的身體健康又如何來保障呢?

在現有法規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做事必須合法的前提下,筆者的建議是:

1、要提醒女方將自己患病的信息隱晦透漏給男方。

2、還要提醒男方:女方健康狀況法律規定只能告訴女方本人,結婚前,請您務必向女方問清,否則結婚後有可能後悔!一定要問清楚了!

醫生再三提醒男方,問清女方健康情況!這樣,我認為除非男方腦子反應特慢,都會想到女方有問題了!


王成大夫


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我來說下,醫院不能告訴其配偶,除非當事人同意主動告知,否則醫院或者疾控中心透露給起配偶就是違法行為,因感染者故意隱瞞造成配偶感染的,其行為是感染者違法造成的故意傳播性病罪,於醫院沒有任何關係,這件事上醫院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不要拿配偶的健康權知情權來說事,造成配偶感染的是其伴侶不是醫院,所以要明確主體!


遇見28370597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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