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標準工時制與綜合工時的區別?

田治彬


1、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

2、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的重要依據之一。

3、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中,標準工時制式最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同時也是其他工時制度參照的標準。除了標準工時制度,比較常見的工時制度還包括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計件工制式、縮短工時制等。

4、標準工時制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一般安排在週一至週五工作。用人單位如不能安排勞動者週六週日休息,可以和勞動者協商後靈活安排公休日。

5、綜合工時制

用人單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因而採用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此種工時制度以一定週期計算,其平均計算的工時長度應和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的部分,是為延長工作時間。例如標準工時制一週工作時間40小時,綜合工時制每週的工作時間平均下來也應該不超過40小時,比如第一週工作時間42小時,第二週工作時間38小時,兩週平均仍是40小時。

適合採用綜合工時制的工種:鐵路、郵政、航空需要連續作業的工種;建築、地質勘探等受自然條件限制行業的工種。

6、標準工時與綜合工時的區別

  • 週六、週日工作,標準工時視為加班;綜合工時制不視為加班;

  • 國家法定節假日,標準工時和綜合工時都視為加班;

  • 用人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應提前向勞動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行,未經申請批准的默認實行標準工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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