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破產法詳解 }


{ 個人破產法詳解 }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由來,個人破產製度發端於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意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如今,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個人破產製度發端於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意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如今,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製度的設立,對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製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佔數量極

2020/3/10日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真的來了,該案系全省首例

標誌著法院在探索與個人破產製度功能相當的工作上邁出重要一步,個人債務清理機制正式進入實踐。

2019/10月,吳江法院被省高院確定為“開展與個人破產製度功能相關的試點工作”的試點法院。同月,吳江法院便出臺《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若干規定》,明確個人債務清理的適用範圍、程序類型、審理流程、債務免除、信用考驗等內容。根據該規定,債務已進入執行程序,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被執行個人,優先啟動債務清理程序。吳江法院執行指揮中心依此篩選符合條件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徵詢意見,釋明法律後果,同時摸底債權人態度。

今年3月初,被執行人周某向吳江法院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經審查,周某因經營失敗負債150餘萬元,執行中其名下唯一住房經拍賣分配後仍有110餘萬元債務未清償,除此之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吳江法院認為,周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出現個人債務清理原因,其所負債務系在正常生活、經營中形成,非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導致,且其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無妨害訴訟、規避執行行為,已知債權人對其申請亦無異議,故作出如上受理的裁定。

{ 個人破產法詳解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