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狂”妻子債臺高築,欠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購物狂”妻子債臺高築,欠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事件回顧


李先生和劉小姐結婚四年,育有一子,夫妻之間感情非常好。婚前李先生就發現劉小姐很喜歡購物,兩個人戀愛期間李先生的工資負責兩個人吃喝花銷和租房,劉小姐的工資則全部用於自己購買化妝品和衣物。


婚後,李先生為了家庭每個月準時將自己的工資上交給自己的妻子保管,希望能儘快攢到買房的錢,妻子在家負責看家。一開始妻子購物還有所剋制,孩子出生後李先生為了賺到更多的錢買房子,新公司業務拓展李先生就爭取了外派的崗位需出國工作兩年。兩年期間李先生工資翻了一番,連上獎金兩年陸續給妻子的賬戶匯款了近50萬元。


兩年期間李先生一直都沒有過問妻子存款的情況,外派回來後推開家門的一幕卻讓他傻眼了。租屋一個小小的客廳堆滿了快遞的盒子,高跟鞋把走道都堆滿了,衣櫥裡塞滿了各式各樣的衣服和皮包,有的甚至還沒有拆吊牌。而據家裡親屬跟李先生說,他們最近陸續接到了一些貸款平臺的電話,均是自己妻子去平臺借的消費貸。李先生的手機也陸續收到了信用卡中心的催繳電話。


李先生昏了頭,質問妻子,經查詢家裡這兩年的50多萬存款已經被妻子揮霍地一毛不剩,再加上各平臺的借款情況,妻子竟然為了購物硬生生花了一百多萬。


李先生說,妻子喜歡看網上的雞湯文,並且經常發給他看,所以平日裡李先生經常會給妻子買禮物。妻子喜歡購物他知道,他也一直以為是妻子還不夠成熟,以為結了婚有了孩子就會剋制。但是沒想到卻欠瞭如此一大筆債務。


李先生妻子的購物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本事件中,李先生妻子的購物欠款,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事件中李先生妻子購物的花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李先生並未與妻子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其次其妻也未與商家約定所負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律師提示


婚姻需要經營,每個人都應該在婚姻關係確立的那一刻負起責任。購物需要有節制,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有度地消費,而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購物慾望而無節制地揮霍。這樣不僅是對家庭經濟的負擔,更是對雙方夫妻關係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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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姣辰律師,女,漢族,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畢業於山東大學法律專業,現為山東天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主要業務方向:公司法律顧問、婚姻家事糾紛、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等訴訟、非訴業務;執業以來,本人始終堅持誠信、專業、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在多年的法律工作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贏得了當事人的好評和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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