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在<公司法>中哪些法律規定值得我們去探討?

因為耶和華你神在你一切的土產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事上要賜福與你,你就非常的快樂。【申16:15】

我國已經對上市公司如何進行股權激勵做出了規定,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激勵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定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有限責任公司是封閉性公司,上市公司是公開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可能嚴格參照上市公司的規定來實行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計劃,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其特殊性。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的特殊性

(一)資本股份化問題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也不發行股票,沒有明確的股份價格和數量。要實施股權激勵方案,首先要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個虛擬股份,利用公司內部對公司資產的評估與核算、對公司的資本進行股份化。並由有限責任公司簽發股東持股證明、與普通股票類似,形成自己的虛擬股票。從而使公司順利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二)股東人數的限制

按《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受此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後,股東人數也不得超過50人。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激勵對象範圍較窄,受股東人數限制的影響不大。但是,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要實行較廣範的股權激勵計劃,就會遇到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許多公司採用間接持股方式來解決,即員工不直接以股東身份持股,而通過其它持股載體來享有股權。

實踐中,間接持股通常包括4種形式:職工持股會、工會、自然人代持和信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函》和證監會《關於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覆函》的精神、職工持股會和工會都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不能作為員工持股機構。而自然人代持、使得那些未進行登記的不記名股東難以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只有信託這種方式是唯一沒有法律障礙、最為正規的。

信託方式是將員工持股的職能委託給信託機構行使,由信託機構按委託人意願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一般由公司採用預提方式提取激勵基金,激勵對象授權公司委託信託機構採用獨立運作的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用上述激勵基金購入本公司股份,並在條件成就時過戶給激勵對象。其優點在於避開了一切法律障礙,只須遵守《信託法》,而且既可融資,也可以有效地實現股權流動。但問題是操作複雜,而且需要支付額外的成本,公司員工接受程度比較低。

因此,除非有限責任公司要實行較廣範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東人數要超過50人,否則還是應該採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本文也主要是從直接持股的角度進行探討。

(三)股價的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因此股份的價格只能依據內部價格來確定。通常由公司或公司委託的專業中介機構,根據公司的各項財務指標來確定。定價時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定價要反映公司達到某種財務標準;二是假設股票上市,在模擬市場中股票從長期角度看定價應是多少;:三是行業總體水平。

二、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在選擇股票來源方式時應關注的法律問題

1、原股東轉讓方式:(關注重點:國有股權轉讓問題、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

(1)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實際操作需注意問題或需做的工作:

實際操作中,為避免對股權激勵方案持異議股東的阻撓,需要在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前,通過股東會決議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規定,因股權激勵而轉讓股權的不受72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限制,而由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

(3)法律障礙或實操問題

《北京市產權交易管理規定》(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號令)第五條規定:“本市所屬企業國有產權的交易,應當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鎮集體企業產權以及其他產權的交易,可以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可見,如果股票來源是國有股東的轉讓,則存在法律障礙,目前需要經過北京產權交易掛牌交易,否則工商局不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所以,如果是有國有股東的公司,最好不要採用國有股東轉讓股權的方式。

2、増資擴股方式: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新股。(關注重點:原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際操作需注意問題或需做的工作:需要特別關注一下這個“全體股東”的規定,和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不同、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可以通過章程的特別規定進行修改或取消,而章程的修改一般只需要2/3以上股東表決同意作出股東會決議即可。假如公司股東中有不同意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股東,而該股東所持股份不足1/3,那麼對於原股東轉讓股權方式,其他股東可以做出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他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對於増資擴股方式,其他股東無法通過股東會決議剝奪他的優先認繳權,無法避免這個股東的搗亂行為。所以如果不是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則需注意異議股東行使優先認繳權。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方案

(一)業績股票

業績股票是限制性股票中的一種,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後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後可以獲准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

該方案的優點是:能夠激勵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努力完成業績目標,具有較強的約東作用。激勵對象獲得獎勵的前提是實現一定的業績目標、並且收入是在將來逐步兌現。業績股票符合國內現有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慣例,比較規範。

但是,該方案也存在兩個主要的缺點:一是公司的業績目標確定的科學性很難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為獲得業績股票而弄虛作假;二是激勵成本較高,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現金的壓力。

實施該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1、業績股票來源

包括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老股東轉讓股份、公司設立時預留股份等方式。

(1)向激勵對象發行新股。這種方式很適合創業期的中小企業,可以使企業通過增資擴股來增加一定的資本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發展特定時期資金緊張的問題。但是,採取此方式需要注意企業總股本的設置必須與企業的發展相適應,保持股東有合理的回報率。

(2)老股東轉讓股份。如老股東願意將自己所持的部分股份轉讓給激勵對象,該種方式也可採取。

(3)公司設立時預留部分股份。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即,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因此,公司在設立時,可以預留出部分股份作股權激勵之用。

從理論上說、還有一種重要的股份來源一一公司股份回購。新《公司法》第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這條規定是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律依據,但是以上規定置於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中,從體例上分析、以上規定應該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有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進行股份回購。本人認為,這種看法並不準確。我們可以更仔細的分析上述條文的規定、它的意思是說、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特殊情形例外。反觀新《公司法》全文、對有限責任公司卻根本沒有收購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規定、法律並沒有禁止其進行股份回購。所以,第一百四十三條並非是給予了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回購上的特權、反而是為其設立了限制。並且,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條規定表明、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回購股份的,只是法律並未明確允許其為了獎勵職工而回購股份。

按通常理解,股份有限公司是公開公司,股權分散,社會影響力大所以法律監管較嚴格;而有限責任公司是封閉公司,法律為其留下了更多的自治空間。既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為實施股權激勵而進行股份回購、為什麼更封閉更私密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可以呢?因此,本人認為,從理論上說,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股份回購來解決股份來源問題。當然,非不排除在實踐中,工商管理部門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由否定這一做法的可能性。

2、激勵對象購買業績股份的資金來源:

激勵對象購買業績股份的資金主要通過如下幾種方式獲得

(1)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數量的獎勵基金,給予激勵對象特別獎勵專用於購買公司的股份。

(2)從支付給激勵對象的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認購股份。

(3)從公司公益金中劃出一部分作為專項資金,無息貸給激勵對象認購股份,然後從激勵對象的薪金中定期扣還。

(4)激勵對象的自有資金。

前3種方式實際上都屬於延後支付獎金的形式,第種方式則由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購買。如完全採用第4種方式,則在激勵對象自有資金不足時將無法認股,後果可能是員工因無資金認股而放棄股份,激勵效果大打折扣。為保證激勵對象有充足的資金認購股份,可考慮幾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規定用延後支付獎金的形式認購股份的上限,剩餘的部分必須用自有資金認購。

3、激勵範圍、激勵力度

業績股份的激勵範圍通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幹等。激勵力度則與激勵基金的提取比例密切相關。激勵範圍和激勵力度太大,則激勵成本上升,現金流的壓力也會增大;而激勵範圍和激勵力度太小,激勵成本和現金流壓力減小,但激勵效果可能減弱。因此公司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找到激勵成本、現金流壓力和激勵效果之間的平衡點。

4、業績目標的設定

業績目標是約東激勵對象的重要條件,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前景,選擇淨利潤、利潤總額和稅後利潤等絕對盈利指標為業績目標,也可選擇淨資產收詮率、總資產報酬率等相對盈利指標為業績目標,還可以以絕對盈利指標和相對盈利指標結合為業績目標。

5、業績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持有的業績股份,由公司按持股份額髮放股份登記證書,在規定持股的期限內享有分紅和送配股的權利,不享有表決權。

6、業績股份的兌現

激勵對象可按約定,在符合條件時向公司要求按最近評估的每股淨資產作為轉讓價格,兌現一定比例的股份。兌現速度和比例可採用勻速法,也可採用加速累進法。

7、業績股份的變更

激勵對象因辭職、職務變更等原因不再具備參與業績股份計劃的資格的、該激勵對象根據原計劃尚未認購的股份取消,已經認購的股份由公司以認購成本價購回

(二)股份期權

股份期權又稱認股權證,實際上是一種看漲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股份期權的最終價值體現在購買價和行權價的價差上。

該方案的優點是,通過發行股份期權,將激勵對象的收益與未來股價波動緊密聯繫,從而既降低了企業當期的激勵成本,又達到了激勵的目的。

實行該方案時,股份來源和激勵對象的行權資金來源與業績股份相同,另外還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1、行權價格的確定

行權價格是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份的價格。股份期權行權價的確定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現值有利法,即行權價低於當前股價;二是等現值法,即行權價等於當前市價;三是現值不利法即行權價高於市價。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所以股份市價只能由內部市場價格取代。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採用的是等現值法或現值不利法。有限責任公司則不受此限制、可以自己決定採用三種方式中的何種。

授權日,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大多數公司採取每年一次授予股票期權的方法,通常的是在受聘、升職和每年一次的業績評定時確定。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股票期權計劃中應該安排行權時間表,行權時間表多數採取勻速與加速相結合的形式,允許激勵對象分幾年逐步分批行權。

(三)虛擬股票期權

又稱為股票增值權模式,是股份期權模式的一種變通。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當公司股份增值時,則被授予者可以據此享受股份的溢價收益。期權人只是在名義上持有而非真的購買公司股票,期權人沒有表決權、股份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公司時自動失效。

該方案是一種折中和過渡的股權期權計劃。公司不需回購股份或增發股份,較好的解決了股票來源問題。且激勵對象不用直接給付現金,解決了其資金來源問題。該方案的缺點是,虛擬股票期權的的購買資金是公司的獎勵基金,因此發放的虛擬股權的數量受到限制,可能會影響激勵的效果。且期權兌現時,特別是在公司股價升值幅度較大時,公司的現金支出壓力較大。

實行該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1、虛擬股票的來源

該計劃中所需股票不是實股,只是在公司內部虛構出一部分股票並僅在賬面上反映而己。激勵對象購入股票以及賣出股票僅在企業內通過登記形式進行。激勵對象以股數為獎勵單位,以未來股價為結算價格、享有虛擬的股票。公司在激勵對象要求行權時並不回購或發行新股,而是僅在企業內部為激勵對象開立股票賬戶,激勵對象在開戶當期也無需支付現金,而僅作為企業內部的應收款簿記直到股票持有期限到期按照當期核算的內部市場股價向激勵對象支付股份中的升值部分,並同時銷去對於激勵對象的應收款賬戶。

2、虛擬股票期權所需資金來源

虛擬股票期權所需資金是公司的獎勵基金。公司每年撥出一定數量的稅後利潤,在公司內部設立獎勵基金作為實施虛擬股票期權計劃的資金來源,專門用於支付激勵對象所持有的虛擬股票的溢價值。由於基金所需的資金來源是從稅後利潤中撥出,它必將影響一部分股東的利益,所以,實際提取比例要由股東會決定。

3、虛擬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虛擬股票的行權價格不取決於公司股票的市價,而是公司虛擬股票的內部市場價格。通常由公司或公司委託的專業中介機構,根據公司的各項財務指標來確定。

綜上,以上三種方案各有特點,無論選擇哪種股權激勵方式、都涉及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和來源、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等問題。各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和發展規劃做出選擇。還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案,採用幾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設計最適宜的股權激勵方案。

四、有限責任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在選擇股票來源方式時應關注的法律問題:

企業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或管理辦法),主要應對以下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和說明:(一)公司的發展戰略、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三)公司股本總額,每股價值;(四)股權激勵計劉擬授予的權益數量;(五)股票來源;(六)佔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七)激勵工具選擇;(八)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禁售期、解鎖期;(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十)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十ー)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十二)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三)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四)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五)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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