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能否要求單位補償?

漠白57


滿足條件公司是需要給補償金的~


首先說下賠償這個詞,我們日常口語化的表達經常會這麼說,但在法律法規裡補償和賠償的意義是不同的,一般賠償是帶有處罰性的意思。像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給員工支付的應該叫補償金。

言歸正傳,員工提出離職,企業需要支付員工補償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①員工提出離職的理由如果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即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為找到公司的漏洞申請離職就可以拿到補償,是否屬於違規情形建議事先諮詢。

②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受過工傷,並經過鑑定為十級及以上的,公司應當支付員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並幫助員工申請由社保負擔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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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這裡分享一下我的一個經歷,去年入職公司的時候,有兩個同事前輩,A同事從事此項工作7年左右,由於平時工作不是特別認真,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後期經過統計約和50萬人民幣左右,近期項目陸續仍有遺留錯誤爆發,然後公司先是協商讓他主動離職,公司賠付3萬左右的經濟補償給A同事,A同事不同意,嫌陪償金少了,後期公司主動發告知函給該人,一個月後公司主動辭退了他,他不服氣,請求勞動仲裁,相關部門也來公司查了,公司把相關的損失證據,都一一列舉了出來,仲裁希望雙方協商,具體結果不是特別清楚,聽別人說是,若討論經濟賠償的話,他反要向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並且要在他的檔案資料上寫上本次的相關事項!最後的結果是雙方沒有經濟賠償,且公司沒有在他的履歷上寫上這些事!ps他仍然在這個行業工作,不知道工作態度有沒有變好!

B同事可以說是我另外一個師傅,由於去年整個行業的不景氣,在經過了激烈的思想掙扎後,從事6年工作的B同事選擇了離職創業,走之前他交接了手頭上所有的工作,並堅持等到我從總部培訓完成後才離職,他提前了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和各個工作相關的同事都打了招呼,保存了所有的資料,項目移交!雖然相處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說真的確實有點捨不得!

最後,提問人還是要平時多瞭解自己不懂的知識的!主動離職的話公司是不會給你賠償金的!而且正常情況下是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的!

希望對你的提問有幫助!好睏,睡覺了,拜拜( •̥́ 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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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依然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常見的有這樣幾種類型:

1、不籤勞動合同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賠償,但要注意仲裁時效,入職滿2年就無法主張了。

2、以下幾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半年算半個月:

拖欠工資;不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未提供足夠的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等而強迫勞動者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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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來看,你與公司已經簽訂了2次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第3次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已到期,公司並未提前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說明後面續簽勞動合同事宜,這樣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提出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你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辦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單位要是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就得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如果不和你籤,那麼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你入職已滿6年,至少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6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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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一般來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並好辦工作交接,一個月後就可以離職。但如果用人單位要主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話,除了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外,還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予N至2N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簽了2次每次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3次應該是用人單位與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第7年沒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就有涉嫌到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你要舉證公同違法行為,並以前為依據,要求勞動仲裁併給予你相應的經濟賠償,然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契約勞動關係。如果你主動遞交辭職單,算是你主動辭職,沒有理由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的。

所以你要想拿到單位的補償,一定要手握公司違法的證據,即沒有按期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這點入手,雖然公司有發放公司與交納社保公積金,但沒有按期與你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違法,你只能以這點做為申請勞動仲裁的理由,然後要求公司賠償,拿到賠償後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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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但是,勞動法對於勞動者是做出了保護的,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韓律師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就是說,勞動合同關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每月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這樣的情況持續最多滿一年。滿一年後如果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上就認定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同樣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直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止。

其次,這個時候,員工可以提出離職要求。因為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實質勞動關係已經建立,單位也正常發放工資並交納社保,不影響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按照題目中描述的情況,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從7年開始至離職前的每月雙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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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說的情況,我們先把關鍵情形列出來,然後再分析是否能夠要單位給補償。

一、工作了七年半,已經簽過兩次合同,每次3年。

二、從第7年開始沒有籤勞動合同,也就是最後的一年半是沒有籤勞動能夠合同的。

三、工資準時發放,社保公積金按月繳納。

四、現在想自己辭職,能否拿到補償金。

綜合以上因素,首先視你所在地來確定是否能拿到續簽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已經有一年半沒有書面合同,那麼已經視為公司與您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些區域對於這種情況,是支持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有的地方不支持。

其他各項都合法,那麼想要那經濟補償金基本非常難,可以從以下角度考慮。

一、公司雖然有每月按時繳納社保和共計您,但看公司有沒有按照你的實際工資來繳納,如果未足額繳納社保,也是有機會的。

二、看看公司有沒有其他剋扣工資、拖欠加班費的行為,如果有,也是突破點。

總的來說,你們公司這種情況,在主動辭職的前提下,是比較難拿到經濟補償金的。


打聽生活


楊蓓律師答疑,僅供參考。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勞動者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勞動者辭職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楊蓓律師


一、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迫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雖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要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受到了單位的脅迫,那麼這種情況下單位就需要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才行。實際計算經濟補償的時候,需要結合員工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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