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和公司制企業有什麼異同?


全民所有制和公司制企業有什麼異同?


一是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節制,改制後的國有公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約束。

二是二者的經營目的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目的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也就是說,是為使用價值而生產;公司是以營利即賺錢為目的,也就是直接地為價值而生產。

三是二者在理論上所承擔的清償責任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全部財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人民,人民通過選出人民政府委託經營管理,人民政府代表人民將財產授予企業使用,並且對企業承擔著無限責任——舉例來說,一個企業虧了1000萬,其全部財產價值僅500萬,全民的代表政府需要用其他資材進行償還;公司制企業卻是按照出資方的投入資本承擔有限責任,例如政府投入1000萬設立一國有獨資公司,該公司若資不抵債虧損2000萬,政府只需承擔其所投入的那1000萬的償還責任,其餘部分則自然免除,這樣就不會牽涉到所有者(出資方)的其他財產。

四是二者財產權的意義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是直接地屬於全民,而全民的所有權是不能分割成一份份再分別屬於自然人或法人的,它必然只能由全民的代表機構來統一行使;而公司制企業則按照股份制的方式,是和“全民財產”相對獨立的一塊財產,而且這一財產權完全是按照價值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公司制企業有什麼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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