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處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超期羈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後超期羈押,當然也有刑事拘留後的。應當區別情況:

(1)予以釋放;

(2)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改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處理?

3、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或申請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

就目前而言,對司法機關來說,還是自我約束的層面,禁止超期羈押並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來強制執行。

有的單位在案件法定辦理期限屆滿前,按照不同案件的類型,辦案人員會提前1到7天收到‘預警通知書’。同時進一步規範退回補充偵查,制定《通知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通知偵查機關在公訴審查期限內補強證據,以減少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防止變相延長嫌疑人的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處理?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羈押多久

1、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反貪局)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收集證據來證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從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偵查期限2個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這個期限內偵查結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延長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再延長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從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最長辦案時間是8月零7天。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後,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期限要求: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的案件在一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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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的審判階段

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進行關押的時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期的羈押那麼就是屬於執法人員做出了違規的行為,對於犯罪嫌疑人就一定要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要求執法人員對自己進行釋放,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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