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常見的房產買賣、房產租賃糾紛有哪些?法律如何規定的?

文章導讀:疫情期間常見的房產買賣、房產租賃糾紛有哪些?法律如何規定的?

第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對於因疫情導致的買受人付款遲延,出賣人因無法依約及時獲得房屋對價而訴請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以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為由抗辯免於承擔責任。疫情的發生可能對買受人的現場支付款項、支付房款的能力造成影響,進而導致按照付款進度應當支付的金額延期支付。

2、疫情對網籤、貸款等流程產生阻礙,導致當事人無法依約完成房屋買賣交易的,一方當事人以對方不履行辦理網籤、貸款等手續的義務訴請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以不可抗力抗辯免於承擔責任。


疫情期間常見的房產買賣、房產租賃糾紛有哪些?法律如何規定的?


第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京雲房產律師瞭解到,疫情發生後,房屋租賃合同履行中受到影響顯著的為商鋪的承租人、長租公寓的承租人和廠房寫字樓的承租人。由於各地對疫情的防控,商業、服務業大量閉店停業,造成商鋪的承租人處於停業狀態,廠房寫字樓處於停止生產和停止辦公狀態,故承租人訴請出租人減免疫情期間發生的租金。長租公寓的承租人則面臨著地區間流動暫停導致的無法回到租住地,或者自疫區返回小區時被隔離等,承租人此時會訴諸出租人退還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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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在與房地產相關的各行業中,建設工程是受此次疫情衝擊較為顯著的行業,突出表現為:由於施工人員具有地域流動性、施工現場人員較為聚集,因此各地區均針對建設工程施工採取了短期內叫停的防控措施。在政策影響下,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面臨無法施工作業導致的竣工延誤,另可能疊加停工期間的設備材料損失,產生的連鎖效應是開發商可能向買受人逾期交房。發包人要求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承包人在訴訟中則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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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訴訟時效和期間

疫情發生後,法院系統亦採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通過起訴行使請求權客觀上存在一定的障礙,進而造成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京雲房產律師發現,當事人在疫情平穩後向法院起訴的,可能主張訴訟時效的中止。除此以外,當事人享有合同撤銷權,但由於自身感染疫情或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到達法院起訴的,可能造成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經過。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除斥期間作為不變期間,不具有訴訟時效可以中止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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